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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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547972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2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某法院委托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重新鉴定 。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地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600427)示:入院日期2016-03-22,出院日期2016-04-08,住院17天。患者因“在工地做事时不慎从2米高摔下致左跟部肿痛2小时余”入院。查体:左跟部轻度肿胀,皮肤红肿,压痛明显,叩击痛(+),可触及骨擦音。
诊疗经过:于2016-03-25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左跟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跟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稍跛行入法医检查室,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活动仍有不便,偶感疼痛。
3、阅片所见
阅2018年12月6日某医院DR片(80492784)示:左足负重位片示:内侧纵弓角约127.2°,外侧纵弓角约148.5°,前弓角约12.8°,后弓角约18.7°。所示左跟骨形态略变扁,骨小梁素乱。诊断:左足前弓角12.8°,结合病史及对侧足弓位片,左足弓略变平。左跟骨陈旧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并参考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因工作时摔伤,送入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其损伤符合摔跌作用可以形成。本中心审阅其伤后影像学资料显示:被鉴定人李某左跟骨骨折行“左跟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于2018年12月6日某医院复查DR片(80492784)示:左足前弓角12.8°,结合病史及对侧足弓位片,左足弓略变平。左跟骨陈旧性骨折。左足前弓角角度不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视为足弓相应结构部分破坏,其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10.d)项之规定,评定为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