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对故意杀人案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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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55436084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方某,男,67岁,未婚,初中文化。2016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方某酒后误把被害人朱某当成小偷,用砖头击打朱某头部致朱某死亡。为慎重办案,办案机关委托吉林九州司法鉴定所,要求对方某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送鉴材料摘要
据公安机关材料:方某长期饮酒,饮酒史大约有30年左右,基本是每天一杯白酒。酒风不正,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子女和妻子,曾经酒后将村内学校的玻璃砸坏,还与他人打过架,不喝酒时乐于帮助他人,态度随和。案发前曾大量饮酒。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某目光呆滞坐在自家炕上,在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迹象,第一次审查期间称自己喝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记不清,第二次审查时才能够想起来当时犯罪事实。
(二)法医精神病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 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精神检查
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情绪低落,注意力可集中,检查合作,应答切题,言语流利。可大体上回顾案发前与朱某一同饮酒及酒后伤人的经过,与卷宗材料基本吻合。承认酒后打死朱某的犯罪事实,懊悔的称“应该是我打死的……朱某是我的叔叔,我俩关系一直挺好的,经常在一起聊天。那天早晨朱某到我家来玩,我俩心情都不好,就在一起喝了点酒。到了中午他又过来和我下象棋,我俩就开始下棋,到了三点左右的时候,我俩又开始喝酒,直到五点左右,他说要回家睡觉,我以为他真的走了,就收拾碗筷。……这时我看见窗外有个人影,当时天黑了,我也没看清楚,以为是小偷呢,我就追了出去,捡起一块砖头打了小偷,但具体打了几下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看人好像是死了,非常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我不知道派出所电话,就到村长家,让村长报案,证明是我打死了小偷。我当时已经很害怕了,后来听说打死的是朱某,我更难受了……那可是我叔叔啊!(哭泣)我怎么打死了自己的叔叔!……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是他,就以为是小偷。”断续自述饮酒史已三十余年,每天一顿,每顿二两白酒。知道杀人犯法,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有悔罪表示,痛悔不已,愧疚自责,“不该喝那么多酒,稀里糊涂的杀死了自己的叔叔”。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适切,智力、记忆力正常。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3.心理检测
韦氏成人智商测验:IQ 73。记忆检查:MQ 61。MMPI:不一致的题目数过多,不可信。SAS:焦虑指数=0.48,无焦虑。SDS:抑郁指数=0.65,中度抑郁。
4.头部CT平扫
脑萎缩。
5.脑电地形图
正常范围脑电图,正常脑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医学评定
被鉴定人方某既往精神状态正常,社会功能良。虽有30余年饮酒史,但尚未达到酒中毒的程度。系酒后作案。案发前被鉴定人方某从早晨到下午连续饮酒(约1斤),醉酒后意识清晰度有所下降,误把朱某当成小偷,用砖头砸向“小偷”。打死“小偷”后害怕了,“我就飞快的速度跑去了文某某家”“文某某是我们村干部,想让他帮我做证,打死了小偷”。文某某亦证实:方某喝醉酒来我家,急着叫我……哭着对我说“我家进了三名小偷,我用砖头打死了,怎么办?给松岩打电话……”,然后不知所措,“当时方某是醉酒状态……”。案发后短时间内有部分记忆缺失,酒醒后可片段地回顾案发经过。案发后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目光呆滞的坐在自家炕上,无反抗表现。办案人员第一次对其进行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记不清”。第二次讯问时才能够片断的回想起当时的犯罪经过。鉴定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适切,智力、记忆力正常。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案发当时情况符合“普通醉酒状态”之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方某既往精神状态正常。虽有30余年饮酒史,但尚未达到酒中毒的程度。案发前当天连续大量饮酒(约1斤白酒),在普通醉酒状态下发生故意杀人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属于一种自陷行为。首先行为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饮酒或不饮酒;其次明知过量饮酒有害,却仍然不加节制,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而并非由于本人所无法抗拒的生理或精神上的疾病,因此醉酒犯罪不能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众所周知,滥饮是一种社会恶习,酒后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不仅是对所犯罪行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滥饮恶习的谴责和控制。因此,应评定为有完全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方某案发当时精神状态属于“普通醉酒状态”,当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