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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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W155435493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鉴定材料记载及被鉴定人家属代诉:“2017年5月23日,某某因车祸致伤”,现因事故处理需要,经委托人委托,对被鉴定人行伤残程度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2月22日,在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1.主要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1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2.仪器设备:采用符合标准的照相设备(DXSJ-FC-11-2019)、直尺(DXSJ-FC-05-2019)、关节量角器(DXSJ-FC-04-2019)、阅片灯(DXSJ-FC-09-2019。
3.法医临床学检查:步入诊室,神志清晰,言语清楚,查体合作。查体:全身无明显疤痕,左膝、踝及各趾关节活动度正常,其余各关节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下肢等长。
4.法医影像学检查:复阅2017年05月23日XXXXXXX医院X片(0360582)示:左胫骨下段骨骺型骨折,骨骺部位稍移位,左腓骨下段线性骨折骨折,骨折断端稍弯曲;复阅2019年2月22日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片(号:19025108)示:左胫骨骨骺型骨折,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左腓骨下段骨折断端弯曲程度较前好转,对位对线可。
【分析说明】
综合分析送检材料、影像学检查及法医临床学检查结果,本中心认为被鉴定人因车祸致伤,外伤史明确,此次外伤致:左胫骨下段骨骺型骨折,左腓骨下段线性骨折,外伤后生命体征平稳,住院期间行保守治疗,至鉴定当日:全身无明显疤痕,左膝、踝及各趾关节活动度正常,其余各关节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
1.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7条“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之相关规定,被鉴定人左胫腓骨骨折的损伤,为十(Ⅹ)级伤残。
2.根据被鉴定人目前的临床症状与体征,并结合医疗常规,被鉴定人后期需行:1.定期门诊复诊及影像学检查;2.对症支持治疗;3.功能锻炼及康复治疗。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结合被鉴定人所在区域生活水平及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被鉴定人后期治疗费用为400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人民币)至4500.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3.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不予评定,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10.2.14c条“胫腓骨双骨折”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实际住院天数及后期诊疗项目,综合评定被鉴定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某(男,X岁,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
1.左胫腓骨骨折的损伤,为十(Ⅹ)级伤残;
2.后期治疗费用为400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人民币)至4500.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3.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