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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化解黑龙江某通信工程公司与中国通信某建设工程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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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FS1589298790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专业的承建通信工程的企业。2015年2月27日,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由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绥化电信施工项目的供应商,在2015年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有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其中二十五个项目《通信项目合作订单》工程发包给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约定由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订单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了价款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即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同时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额度的正式税务发票后,按收到建设单位款项相应比例金额支付给乙方,在合作项目所属主合同项目未竣工验收、竣工前,最多支付给乙方该合作项目合作订单中总合作价款的80%,余款待验收合格后支付90%的工程款,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剩余10%。

合作订单签订后,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作订单的约定保质保量的进行了施工,且施工期限完全是按照发包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的施工进度要求进行的施工,但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只是拨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拨付进度款,经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得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也没有按照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的约定拨付工程款。

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经于2016年1月10日和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初步验收,并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了《初步验收报告》,并且由发包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包方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进行了验收交接。三方于2016年11月15日进行了预结算审核定案,签订了《通信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至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依然没有按约定拨款。而按照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第六条6.2.1、6.2.2、6.2.3约定,至2016年11月15日验收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具体项目业主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应向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90%的工程款,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剩余10%。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项目业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导致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没有向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找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索要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后又多次找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但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发包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项目业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因此无法向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拨付为由未曾支付。

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怠于索要到期工程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不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给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委托律师为其代理,欲起诉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

【争议焦点】

1、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未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不予索要,也不向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拨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不予拨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3、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应该由谁给付?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经过审查合同和案件相关材料认为:本案中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合法有效,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其中的二十五个项目发包给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是该二十五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电信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电信2015年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且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也出具了《初步验收报告》、《通信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了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依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不予拨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符合拨付工程款条件的情况下,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不予拨款时,却不积极主张权利,怠于索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导致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不能向广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义务,其行为对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经构成违约。但此种情况在建筑施工行业非常普遍,如进行诉讼将可能是旷日持久的战争,无法及时索要回工程款,必将造成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压力,影响企业的经营及业务拓展。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代理律师决定,先给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诉讼,在律师函中代理律师向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详细分析了案情、分析了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并告知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如不积极解决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对企业声誉的影响等问题,向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阐明了积极面对问题的有利方面。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积极选择了面对本案,派专人与代理律师及广润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双方结算了拖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对付款方式和时间均进行了磋商,虽然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工程后续问题处理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随后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人与黑龙江广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一起到宝山镇司法所申请调解,在调解员主持及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随后为了督促双方能够按约定履行协议,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能够申请执行,双方到当地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件结果概述】

双方达成协议,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双方在该时间段内处理完毕所有工程相关事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案例评析】

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该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缓解了纠纷双方的矛盾,且经司法确认后具有执行效力。

【结语和建议】

司法确认能够很好的缓解审判资源紧张、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双方矛盾、从速解决纠纷,避免企业因资金压力导致经营困境,能够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了各种调解协议无执行力的问题,同时也节约了审判资源。建议加大力度进行司法调解结案,对调解协议可进行司法确认,以确认其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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