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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YW155425584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晚,王某在哈尔滨市某街交叉口,砸坏车辆23台。现需鉴定王某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2017年8月15日至12月8日,王某在湖北省浠水县精神病院住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2018年11月14日,王某被哈尔滨市某专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二)精神检查

按照《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王某自入检查室,意识清,接触疏通尚可,对问话切题回答。问:“什么时候来哈尔滨的?”答:“不记得。”问:“和谁来的?”答:“一个人来的。”问:“来哈做什么?”答:“来玩,旅游。”问:“下车怎么了?”答:“我手机在火车上被人摔了,本来会有人接我,没有手机找不到人,钱都在手机里。”问:“为什么砸车?”答:“没钱,找不到公安局。”问:“找公安局和砸车有什么关系?”答:“砸车就能找到公安局。”问:“砸了多少车?”答:“砸23台,公安局说的。”问:“砸车时怎么想的?”答:“就想回家,公安局来了就能送我回家。”问:“砸车犯法吗?”答:“不犯法,保险公司赔偿。”问:“你以前得过什么病?”答:“精神病。”问:“在哪住过院?”答:“浠水、武汉、黄石都住过院。”问:“吃过什么药?”答:“不记得,近5年都在吃药。”问:“没有人的时候耳边有声音吗?”答:“只要有五星红旗的地方就好点,没有的地方就吵点,在说乱七八遭的。”检查中情感表现平淡,偶有情绪不稳,思维散漫,思维逻辑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自知力缺乏。

(三)躯体检查及辅助检查

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被鉴定人于2017年8月15日至12月8日,在湖北省浠水县精神病院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案发后于2018年11月14日被哈尔滨市某专科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精神检查,意识清,接触疏通尚可,问话回答切题,存在片断的幻听,思维散漫,思维逻辑障碍,情感平淡,自知力缺乏。上述表现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受精神症状影响,作案时的辨认及自控能力缺失。

【鉴定意见】

1.案发当时患精神分裂症;

2.案发当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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