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精神发育迟渍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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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541733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9日晚7时许,梁某某报警称:大约十天前其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儿在家中被人强奸,经侦查,被鉴定人王某某因涉嫌强奸被抓获。据调查,王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曾因犯罪做过一次司法鉴定。因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委托本所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精神检查:(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检查):被鉴定人王某某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步入鉴定室,衣着囚服,尚整,貌龄相符,头发有点凌乱。接触被动,检查尚合作,思维暴露较充分,与鉴定人员言谈可,该对问话的领悟能力及反应能力慢。鉴定过程中目光无回避,言行无做作,未见有自语自笑表现。鉴定过程较流畅。意识清,定向力可,无自我意识障碍。答话切题,语速慢,语量少,语调正常,思维联想适中,说话发音欠清,在询问下能回答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等一般性情况。该对既往犯罪事实和此次违法经过基本能回忆,被动述说案发时情况,对于本次作案,该称: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现在才知道。认为两个人当时是谈对象,是女方主动脱衣服要和他“耍耍”,所以才发生了性关系。否认受他人或外力指使或控制,对自己的行为不认为是犯法。经教育后方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检查中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注意力尚集中。记忆力可。智能检查中,该一般常识掌握可;能进行简单个位数加减运算,会用微信,出去干活每月能挣两千四、五百元钱;一般理解力可;抽象思维能力,判断、概括能力差,如不能解释一般性成语的喻义,如“画蛇添足”,分不清“犯罪与犯错”的不同点等。情绪稳定,其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表现一般,对将来无明确打算,有主动要求,行为无异常。自知力存在。
体格检查: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脑电地形图示:界线性。经颅彩色多普勒检查结果:颅内段血管未见异常。阳性症状量表检查总分6。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60。
【分析说明】
(一)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调查材料记载:被鉴定人王某某自幼智力低下,9、10岁上学,学习成绩差,经常逃学,至五年级时辍学。现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11年3月,因涉嫌抢劫罪,在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鉴定时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答话切题,思维联想适中,说话发音不清,对检查者的问话能正确领悟,对既往犯罪事实和此次违法经过基本能回忆,有一定的认识,该认为两个人当时是谈对象,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经教育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智能较差。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平淡,自知力存在,有主动要求,行为无异常。
(三)依据以上材料分析:被鉴定人具备以下特点:(1)该自幼智力较差。(2)社会功能部分受损。(3)心理测试和精神检查证实,被鉴定人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主要存在轻度智能障碍,情感平淡,自知力存在,有主动要求,行为无异常。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四)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进行评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此是一种主要以轻度智能障碍为主的精神疾病,受智能障碍的影响,该社会功能部分受损,本能活动无障碍,适应社会环境能力较差。该作案动机、作案目的、作案行为具有现实性、本能性,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故评定为被鉴定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