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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多部位骨折致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YW155410068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3日,被鉴定人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沿某乡镇的路上某村附近时被一轻型普通货车撞伤。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今受某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委托,对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病历摘要

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9日,某县人民医院。

入院情况:因“外伤后头面部、胸部、左小腿疼痛2.5小时”入院。查体:头颅未及异常隆起及凹陷,局部压痛。鼻部肿胀压痛,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流出,鼻周有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上唇肿胀压痛,内侧有不规则裂伤,已缝合。左侧胸部肿胀压痛,胸廓挤压试验(+),双手均有小片状皮肤擦伤,左小腿下段肿胀,压痛,可及骨擦感,左足有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2018年06月13日左小腿X线示左腓骨下段骨折。2018年6月13日颅脑、胸部CT示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侧约第4、5、6肋骨骨折、右侧脑梗塞。

诊疗经过:于2018年6月18日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腓骨下段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等。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刘某进行

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拄单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五官端正,鼻部无畸形,胸廓对称,无畸形,左小腿轻度凹陷性浮肿,左小腿下段外侧纵行手术瘢痕长11cm,局部可触及内固定物(钢板)。

3.阅片所见

阅片:2018年6月13日某县人民医院X线片示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8年6月14日某县人民医院CT片示右侧鼻骨及眶内壁骨质不连续(骨折);左侧第4-6肋骨骨皮质不连续(骨折)。2018年6月18日某县人民医院X线片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金属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因“外伤后头面部、胸部、左小腿疼痛2.5小时”入某县人民医院。查体:头颅局部压痛。鼻部肿胀压痛,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流出,鼻周有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上唇肿胀压痛,内侧有不规则裂伤,已缝合。左侧胸部肿胀压痛,胸廓挤压试验(+),双手均有小片状皮肤擦伤,左小腿下段肿胀,压痛,可及骨擦感,左足有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于2018年6月18日行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本鉴定所检验见被鉴定人刘某拄单拐步入检查室,左小腿轻度凹陷性浮肿,左小腿下段外侧纵行手术瘢痕,局部可触及内固定物(钢板)。2018年6月13日某县人民医院X线片示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018年6月14日某县人民医院CT片示右侧鼻骨及眶内壁骨质不连续(骨折);左侧第4-6肋骨骨皮质不连续(骨折)。2018年6月18日某县人民医院X线片示左腓骨中下段骨折金属内固定术后。                           

本所检查所见与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记载相吻合,符合该损伤诊疗的演变过程。故被鉴定人刘某于2018年6月13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术后)、右侧鼻骨及眶内壁骨折、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的诊断成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系左腓骨骨折(术后),不影响肢体关节活动功能;左侧第4、5、6肋骨共3根骨折。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四肢损伤及肋骨骨折相关条款,被鉴定人刘某未能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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