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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担保人某信息公司、某信息公司股东邹某照参与梁某诉薛某传、某信息公司、邹某照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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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LGLD158803523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与薛某传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前,薛某传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梁某借款,双方于2015年12月15日对此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后,薛某传出具《借条》给梁某收执。《借条》载明:“本人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现急需向梁某借到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14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14日一次性还清。如不按期归还,出借方可以任何方式追究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归还所借金额。特凭此据…”被告薛某传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贺州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

信息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某照,股东有邹某照、薛某传二人各持股50%,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实际出资0元。

由于薛某传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失联,梁某诉求三被告薛某传(借款人)、信息公司(保证人)、邹某照(保证人的股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某信息公司、邹某照的委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原告梁某未提供借款的转账记录,信息公司无法确认本案的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借条上信息公司盖章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行为无效。

二、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6月14日,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提起诉讼,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三、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信息公司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12月14日届满,在此之前原告梁某未要求保证人信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信息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四、虽然信息公司的股东邹某照未履行出资义务,但由于保证人信息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故邹某照对本案借款也不再有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薛某传归还梁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原告梁某请求贺州市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邹某照共同偿还140000元的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薛某传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薛某传对上述借款应予偿还。被告信息公司抗辩本案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信息公司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案涉借款履行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信息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信息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对原告主张被告信息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邹某照系被告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以邹某照未足额出资为由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信息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原告以邹某照未足额出资为由主张被告邹某照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律师代理的是保证人一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比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更大,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保证人,其与债务人实际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两者不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债权人在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必须是向保证人本人主张债权,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代理律师也正是基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张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结语和建议】

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出具借条时,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如果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出借人应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而借条中有保证人的,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对于保证期间,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因此,法律并没有限制双方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长短,双方可视自身情况对保证期限进行约定且应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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