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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W155367143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提供,被鉴定人于2018年6月10日11时许,在东莞市某处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李某翼进行阻扰并殴打。因案情需要,寮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某法医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1)被鉴定人在询问笔录中对案发过程的陈述:我打他一巴掌,是因为东莞的警察可恨,我报了很多次警,但没有人管,我打电话求助,但是没有人管,一把火,却很多人理。我家里人走丢了,我很着急。我连续打了十多个110,天天打,却没有人理会。110打不出去了,我只好点着那火了。我打110报警没有人管,我就放了一把可恨之火,我放了火,也没有真正的警察过来。我老婆过来这边上班,上了两天班,我老婆在南阳公司上班,南阳公司中还有一个中南保安公司,我怀疑南阳集团里面有强迫我老婆拍摄黄色视频,也怀疑他们有人对我女儿实施强奸。南阳公司勾结中南保安公司,许某鑫、刘总、张经理狼狈为奸,要是有真正的警察把他们找出来。

(2)据受害者民警李某翼在自述笔录中对相关情况的陈述:当天10时45分左右,我到达着火现场荔兴一街25号房屋门口,与技术员了解着火情况。他(指被鉴定人)站在我们旁边,我就问他是不是着火出租房的租客,他说是。我问是怎么着火的,他没有回答,就用左手往我右边脸部打了一巴掌,用左脚踢中了我的右大腿。我们就把他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3)据邓某兵在询问笔录中对相关情况的陈述:2018年6月10日11时许,李所长到东莞市寮步镇坑口村荔兴一街25号后向他(指被鉴定人)了解情况,他就问你是谁,李所长说是派出所的民警,他问是哪个派出所的,李所长说是泉塘派出所。他就说你现在才来啊,接着就打李所长一个耳光,李所长就叫我们把他绑住强制带回泉塘派出所处理。

(4)据被鉴定人的儿子曹某乐在询问笔录中对相关情况的陈述:我家里住了我爸爸、妈妈、妹妹和我,但我妈妈和妹妹前几天出走之后就没有回来。我不知道她们为何离家出走,不清楚爸妈是否经常吵架。他最近一直上夜班,都睡不着觉。于2018年6月10日7时30分许,我爸进我房间把我叫醒,他说家里着火了,我朦朦胧胧跟我爸出去,但家里的门打不开,外面有人把门踢开了,我爸被门砸中了头部晕倒了,我和外面的人就把我爸抬出门外。

(5)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曹雄飞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入所时不配合检查,对抗管理,不愿意照相、录指纹和签体检表。在过渡仓有对抗管理行为,疑似精神异常。2018年6月21日调入一监区58仓,入仓谈话基本能够交流,但是对其作案经过及动机表述不清,在监室内基本能够遵守监规,也能够和别人沟通、相处,平时多是沉默寡言。

(二)调查取证

委托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无法找到相关人员前来我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心理测验。

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欠主动,对答尚切题,注意力集中,反应可。查及案发时存片断性的言语性幻听及被害妄想等,称“我听她们的声音,说话还有咳嗽的声音…听到老婆说我女儿,然后她就咳嗽,现在记不清她说什么。有时也听到我女儿的声音”,“我脑子里好像有个幻觉有个声音在给我亲戚打电话,是这个声音告诉我的,有中央领导来调查这事的”,称其老婆及女儿“被人软禁或绑架了”,称“一家人都没了…现在还不知道在不在”,其在笔录里称“怀疑南阳集团里面有强迫我老婆拍摄黄色视频,也怀疑他们有人对我女儿实施强奸。南阳公司勾结中南保安公司,许某鑫、刘总、张经理狼狈为奸”,能回忆并讲述案发经过,情绪显低落,意志活动稍减退,自知力缺乏。

鉴定时回答内容摘录:我初一文化,身体一直还行,没得过什么病。2016年来东莞,一直在保安公司上班,工作还可以,一个月两千五、六百块钱。我们一家四口,老婆、女儿、儿子都住一起,在寮步泉塘那租房子住。我回去带他们过来还不到半个月,5月24日左右来的。我老婆在泉塘一个厂上班,两三天没回家,我去泉塘派出所报案,保安不让我进去。(老婆去哪了你不知道吗?)刚开始我不知道,女儿和她妈在一起,儿子也不知道她们去哪了。后来我知道了,到现在我也不知是被人软禁或绑架了。我听她们的声音,说话还有咳嗽的声音。(说话说什么呢?)我去卫生间倒水听到我女儿不知干什么,就听到老婆说我女儿,然后她就咳嗽,现在记不清她说什么。有时也听到我女儿的声音。我打110报警打不通,我当时都不想活了,把家里乱七八糟的药都吃了。(你想过是什么人绑架她们吗?)这个我说不上来,很着急、紧张。我就打110打不通,那几天一天只吃一顿饭,吃不进去,睡觉只睡几个小时,想着她们的安全问题。后来我把家里所有的药都吃了,恶心,后吐了出来,后来谁把我带到派出所去,吐了血。吃药是因为不想活了。(为什么不想活呢?)她啥东西都没带,只带着女儿,要回来早回来了。我老婆女儿都没了。(有没跟家里亲人联系叫他们帮忙找呢?)在这看守所给我姐姐写了封信,两个月都没回音。后来有点迷糊,好像发生了幻觉。(怎么回事呢?)我吃了很多药,估计我也活不成了,我打110打不通,房子里有窗帘,想把窗帘点着,楼下的人看到就会打110了,我打110打不通,别人或许打得通。我只是点了窗帘,让下面的人看到就好,后来想起还有儿子就叫醒他。后来不是很久就来人了,消防的,公安的,医生也来了。我吃了药下来,心里难受,给了别人十块钱叫他帮我买瓶水喝,但我喝了又吐了。后来我说“警察,我给你们打了一晚上电话都打不通”。(哭泣)他们没怎么理我,说我装疯卖傻,后来我在那下面躺了一会。我住的那附近有个派出所,他们来人。(听说你打了他们一巴掌?)当时我在那躺着,那派出所来问怎么回事,我当时老是有点幻觉,觉得警察专为人民服务,专门管110,但是我打也打不通。那时我脑子里想着有中央领导专门来调查这个事,我问那警察几点钟上班,他说几点上班的,我就说为什么我打110打不通。后来我就打了他一巴掌,是因为打110打不通,才打他的。后来说是拘留我4天,我说从晚上打110打到早上都没人接电话,我打你一巴掌也不过分。(你当时怎么会想到有中央领导来处理这事?)我脑子里好像有幻觉有个声音在给我亲戚打电话,是这个声音告诉我的,有中央领导来调查这事的。

这里吃饭还可以,但吃不饱,晚上睡觉还行。(鉴定人问:好像心情很不好?)是的。(因为什么事?)一家人都没了。(哭泣)(你认为她们干嘛去了?)现在还不知道在不在,我儿子好像被刚才那个警官带走的(哭泣)。(你儿子还在的,不用担心。)我儿子还在吗?(在的。)

我5月7日回宁厦,5月24日左右接她们过来的。过了5、6天她们就不见了。后来她们没到那厂上班,找不到了。平时夫妻关系还好,就算生气也只是一会儿,没什么大的事。我老婆2016年、2017年都跟我一起在东莞的,我就是不喜欢说话,不像这样伤心的。

(他们绑架你老婆的目的是什么?你说有人拍你老婆的黄色录相?)人没了,我还能怎么想。同一栋楼,她的声音在楼上,我不确定是哪个房间,不好找,我就是听到声音在同一栋楼楼上,所以我才打110报警。听到她们说话的声音,(说什么呢?)我现在是真的想不起来了。

家里人没什么病的,有个哥哥当兵,后得了神经病,跑掉了,不知现在在不在。有抽烟、喝酒,心情好能喝一斤,在这边喝得少了。那几天没喝酒,案发那天也没喝酒,从来没吸毒的。

2.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意识清晰,血压、呼吸、脉搏、心律正常,头颅五官无特殊,四肢活动自如,未查到神经系统异常。

3、心理测验:

(1)两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24分。

(2)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13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简称ICD-10)、《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

从送鉴材料中获知,被鉴定人因认为其妻子及女儿“被人软禁或绑架了”,“很着急、紧张”,遂打110报警,但“从晚上打110打到早上都没人接电话”,“当时都不想活了,把家里乱七八糟的药都吃了”,后来“想把窗帘点着,楼下的人看到就会打110了,我打110打不通,别人或许打得通”,纵火后警察来现场处理时,被鉴定人“打了他一巴掌”,自称“是因为打110打不通”,并称“你现在才来啊”,反映被鉴定人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

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欠主动,对答尚切题,注意力集中,反应可。查及案发时存片断性的言语性幻听及被害妄想等,称“我听她们的声音,说话还有咳嗽的声音…听到老婆说我女儿,然后她就咳嗽,现在记不清她说什么。有时也听到我女儿的声音”,“我脑子里好像有个幻觉有个声音在给我亲戚打电话,是这个声音告诉我的,有中央领导来调查这事的”,称其老婆及女儿“被人软禁或绑架了”,称“一家人都没了…现在还不知道在不在”,其在笔录里称“怀疑南阳集团里面有强迫我老婆拍摄黄色视频,也怀疑他们有人对我女儿实施强奸。南阳公司勾结中南保安公司,许某鑫、刘总、张经理狼狈为奸”,能回忆并讲述案发经过,情绪显低落,意志活动稍减退,自知力缺乏。

被鉴定人自称案发期间“那几天一天只吃一顿饭,吃不进去,睡觉只睡几个小时,想着她们的安全问题”,其儿子也反映被鉴定人“都睡不着觉”,反映其日常生活存在一定受损。

被鉴定人自称“5月24日左右接她们过来的。过了5、6天她们就不见了”,至案发时6月10日,显示其病程不足一月。

两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得24分,提示其无伪装智力低下。

被鉴定人无脑器质性疾病史,躯体和神经系统检查阴性,智能正常,可排除器质性疾病伴发精神障碍;案发时无证据显示被鉴定人存在依赖综合征或戒断症状,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未见持续情感高涨及低落,可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按照诊断标准,被鉴定人案发时的临床表现倾向于符合其中“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

被鉴定人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在言语性幻听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下其认为其妻子及女儿“被人软禁或绑架了”,“很着急、紧张”,遂打110报警,但“从晚上打110打到早上都没人接电话”,“当时都不想活了,把家里乱七八糟的药都吃了”,后来“想把窗帘点着,楼下的人看到就会打110了,我打110打不通,别人或许打得通”,于是纵火作案。当警察来现场处理时,被鉴定人“打了他一巴掌”,自称“是因为打110打不通”,并称“你现在才来啊”,反映被鉴定人受被害妄想影响而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埋怨警察来晚了而被激惹,导致伤人。因此,被鉴定人对案发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丧失。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得13分,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曹某在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2. 评定被鉴定人曹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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