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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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55366107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金某某,男,55岁,小学一年级文化,离婚,务农。2002年7月1日晚11时30分许, 金某某伙同他人参与一起抢劫案,抢劫得手后各自逃散回家,在公安机关抓捕期间外逃,后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几年前回到老家生活。
金某某现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家属反映其从小智力、精神就有问题,当年犯案时自身情况特殊,因办案需要,某某市公安局特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根据公安机关对被鉴定人金某某讯问笔录(2018年10月23日):对自己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作了较客观回答,问及有无前科,称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知道这次是因为参与抢劫的事情被逮捕,并详细供述了2002年参与抢劫的经过:2002年6、7月份的一天,我在某某市市区做瓦活下班骑着自行车回家,经过黄某某(同村人)家门口,黄某某叫住我跟我说,王摇把(外号,邻村人)的朋友过生日,王摇把叫我把你喊上一起去捧场,我问黄某某怎么去,王摇把叫的出租车接我们去某某镇。过了大约2个小时,出租车来接我们,当时除了我们三个,还有一个叫欧某某的(先不认识,事后才知道他的名字),我就跟他们一起坐出租车经过了某某镇街上,继续往随州方向走了大约4、5公里路,出租车停在一个平地,我当时想上厕所就先下车了,他们三人也下车了,王摇把从车的后备箱拿了一个黑色帆布袋子交给了欧某某,欧某某就把帆布袋子背着往前走,天已经黑了,我当时穿的拖鞋走在后面,他们三人走在我前面,突然从我们的身后来了一辆拉鱼的货车,正在上坡速度有点慢,我看到他们就往前面跑,我就在后面走,我还没有反应过来,不久后,我就看到他们往回走了,我看到他们三人手里都拿着刀,有一把弯刀和两把西瓜刀,我跟他们碰面后,王摇把对我说快点跑,我当时穿的拖鞋跑不快,他跑的很快,我就在他们后面走,我一直往某某镇街上的方向走,我记得走到天亮了才走到某某汽车站,我当时身上没有钱,售票员看我没有钱,也没有找我要钱,我就坐班车回到了家中,由于我的脚走路受了伤,我回家后休息了三天。但诉自己什么都没抢,是他们骗去的。
2. 根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苏某某、曾某某及周某询问笔录(2002年7月2日):2002年7月1日晚11时30分左右,我们三人开车到甲州贩鱼返回随州途中,经过某某市某某集镇某某村某处路段上坡处时,被不明身份的四个人(一人持单管猎枪、三人持刀)拦住,当时驾驶室及副驾驶室外一边站了两个人,用刀将我们车窗玻璃砸破逼我们下车,将我们身上的现金及手机抢走,其中有一个人持刀将司机周某的大腿砍伤,然后他们四人逃跑。
3. 根据公安机关对的士司机询问笔录(2002年7月2日):2002年7月1日晚上7点半左右,有人租我的车要到某某街上去(某某市某某镇),我们谈好一百元钱,先付10元,到目的地后再付90元,后来又接了另外三个人,按他们的要求最后开到了某某镇往乙州方向的路上,他们下车后给了我一张100元的假钞,等我发现后他们已经跑了。
4.根据公安机关对同案犯黄某某(2002年7月12日)、王某某(2002年7月26日)讯问笔录(两人口供基本一致):2002年6月30日同案犯黄某某在其舅倌(妻弟)家赶人情时,将王某某、欧某某及被鉴定人金某某三个人喊到一起,四个人共同商定了第二天到某某市某某镇去拦截车辆实施抢劫的事情。7月1日下午被鉴定人金某某及王某某、欧某某各自带一把西瓜刀、黄某某带一把猎枪,四个人碰头后租乘一辆的士车到达目的地。晚上11时左右四人埋伏在公路边等车过来,期间被鉴定人金某某在那里屙了一泡屎,二十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停下后,四个人分成两人一组,金某某及王某某两人各持一把刀跑到车的西边(驾驶室旁边),王某某用刀将驾驶室车窗玻璃砍破,另外两人在车的东边(副驾驶室旁边)也将车窗玻璃砍破,然后实施抢劫,期间金某某抢下司机的手机并收走现金,四个人共抢得三部手机、几百元现金,然后四个人逃离现场,走到附近山上呆了半夜,第二天早上(7月2日)四个人搭乘班车各自回家。事后黄某某、王某某、欧某某每人分得一部手机及若干现金,被鉴定人金某某说在司机身上收了70元现金(没有交出来,算自己分赃所得)。
5.本次鉴定对被鉴定人同监室犯人刘某某的调查记录(2018年11月29日):金某某刚进来不久,说话声音含糊,有点听不懂,他喜欢骗人,一会说自己有一个姑娘,一会又说有几个,乱说,晚上睡着了经常发出“啊”“啊”大叫声。比较服从管理,讲究卫生,没有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6.本次鉴定对被鉴定人所在村村干部调查记录(2018年11月29日):金某某十多岁时参加村里劳动打农药中毒,后来智商明显有些问题,平时大家都不愿与他交流,二十多岁找了个妻子结婚,妻子智力也有问题,没过两年离开了,生的小孩也不太正常。金某某从十几岁到四十岁(2002年之前)有时犯事,好打架,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没有控制能力、分辨能力,以前跟爹妈住在一起,爹妈做饭给他吃,安排他做事就做,很少主动做事,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且效率差,不会算账、不会打牌。父母走后靠在弟弟身边生活,有时在附近打打杂工,挣点零花钱,别人喊他就跟着去(没有主见),没事就呆在家里,2002年犯事后就没怎么见他的人了,警察来抓了几次没抓到,近一年来才见到他的人。
7.本次鉴定对被鉴定人弟弟金某某的调查记录(2018年11月29日):听大人讲,哥哥金某某小时候就跟同龄人不一样,说话吐词不清(先天性兔唇),上学后因大脑不好使及说话原因,不能正常上学,再加上家里穷,读了个一年级就辍学了,十二、三岁开始在大人督促下做些体力活。20岁左右打农药中毒,抢救过来后状态更差,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经常发呆。后来结婚生了一个女孩,但没过两年妻子跑了,再后来一直跟父母一起生活,这两年母亲也去世了,就在我家吃饭,自己没开过火,生活懒散,一年难得洗一回澡,没有什么技能,学过瓦工,没学会,90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6个月,曾因琐事与侄儿发生冲突,用刀砍侄儿,平时没有经常打架斗殴、偷鸡摸狗行为,与周围人没有正常交往,不关心家人,偶尔有自言自语、无故发笑、发呆等现象,家族中二系三代无精神病、癫痫及智力障碍病史。2002年他参与抢劫案后,一直呆在家里,派出所来看过几回,看他那样子状况差(不正常),就没带走,近几年被列为网上逃犯,前一段时间被监控发现就被抓起来了。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18年11月29日
2.检验地点:某某市看守所
3.在场人员:办案警察王某
4.检验方法
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检查:
5.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金某某在管教干部陪同下步入检室,身着监服,衣着整齐,年貌显苍老,落坐后显得拘谨、紧张,检查者安慰让其放松后接触尚可,检查基本合作,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知道自己身份及所处环境),但交流困难(因听力有障碍且说话含糊不清),每个问题均需反复大声询问,答话内容简短、尚切题,但涉及作案经过时,回答问题不中肯,刻意隐瞒自己参与作案经过,掩盖作案事实(所述作案经过与被害人及同案犯描述不一致,逃跑时所述理由存疑,问:2002年犯过什么事?答:我一个人在外种田做事,黄某某(同案犯)喊我去别人家里喝酒,我不去,他劝我很快就回来了,后来我就去了,没有喝酒;问:后来怎么去抢别人的东西了?答:我不知道他们做什么,他们叫了个汽车叫我坐上去,到了后就下车了,我说要拉屎,他们说你快拉,我屎还没拉完,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就听到他们喊我快跑;问:你是怎么回来的?答:他们叫我快跑,我没赶上,一直走到天亮才到家,我穿的拖鞋,脚都走破了;问:2002年以后在做什么(抢劫事件发生之后)?答:我在广州捡垃圾,他们说派出所要抓我,我就跑了,在外面七、八年;问:你什么时间回来的?答:我已回家七、八年了;问:是谁说派出所要抓你?为什么跑?答:我们村里的,怕坐牢、怕打,听说派出所打人;问:你是怎么到广州去的?有钱吗?答:搭别人拉货的车去的广州,当时我骑的自行车卖了50元钱,自己身上还有30元钱,我不认识司机,司机问我去哪里,我说你去哪里我就去哪里),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整个检查过程中,不时低头,表情茫然,情感平淡,内心体验缺乏,未见显著情感高涨或低落及其他情感障碍。
粗测智能水平低下(从小学习成绩差:诉上小学一年级时就读不进去书,经常头痛,认不到字〈与调查材料一致〉。记忆力减退:只知道自己、母亲、女儿及最小弟弟的姓名、自己的年龄、家庭住址,不记得自己的出生年月日、父亲、妻子及其他兄弟姐妹的名字,问:你为什么只记得最小弟弟的名字?答:外面的人都叫他某某,对我好,照顾我,其他的都很少来往,记不起他们的名字;问:你妻子叫什么名字?答:好像叫“三儿”,我就是这样叫的。计算力差:不会计算个位数以内加减乘除〈问:1+1=?想了好长时间回答不出,检查者示意用手指算,回答等于2;问:1+2=?数指头算回答等于3;问:10-2=?答:我不知道,让其用手指算不会;问:3-2=?答:我没有算过;其它计算根本无法进行〉)。
学习新事物能力、理解力、判断力、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均较差,缺乏生活基本常识(问:一年有几个季节?答:我不懂;问:春节是什么时候?答:我不知道,别人说过年就过年;问:你们夫妻生活怎样?结婚是什么意思?答:就两个人在一起,结婚那天是各睡各的,没有什么想法,后来是她主动的,天天在一起,都是她要的,我每天种田就没想;问:黄鼠狼给鸡拜年是什么意思?答:我没听说过......)。
意志活动缺乏(对今后生活无打算,得过且过),未见明显怪异、冲动动作行为,部分自知力(对自身精神及身体状态有部分认识及判断,但缺乏实质性认识。问:你有什么病?怎么不好?答:一段段时间不好,我的神经大脑有问题,病发了我也不知道,有时候突然倒地,有人看见就拉起来,没人就不知道了,小时候妈妈说我大脑有问题。问:你听力不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说话呢?答:从小耳朵就听不清楚,说话也不清)。
6.其它检查: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35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有完全现实作案动机(即使有可能是在他人鼓动下参与,但仍是为获取钱财而参与抢劫);无作案前先兆和作案诱因(同案犯黄某某〈主谋〉先是邀约其去亲戚家喝酒,然后共同商量抢劫事情);作案时间、地点及对象选择均为部分(在黄某某、王某某的策划下参与抢劫);作案工具选择充分(按犯罪团伙分工及作案所需,自备作案工具);作案当时情绪反应轻中,与环境相适应;作案后逃避责任严密(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并于几天后公安机关抓捕期间逃到外地生活,隐瞒自己身份,一直未被抓获);审讯、检查时掩盖作案事实严密(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自己自始至终都蒙在鼓里,先是被叫去喝酒,自己不太愿意去,后来稀里糊涂参与抢劫,过程中自己在拉屎,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所述作案经过与受害人及同案犯描述均不一致),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时有可疑伪装(整个检查过程中除对作案经过刻意隐瞒外,其他方面未发现明显伪装);对作案后果的正确性估计及作案行为的罪错性有部分认识;无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平时生活能自理);工作学习能力中度损害(不能完成小学学习,成年后仅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需要家人督促指导,本次鉴定智测记忆力、计算力、学习新事物能力、理解力等均较差);自知力部分损害(对自身精神及身体状态有部分认识及判断,但缺乏实质性认识);现实检验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均为中度损害(平时缺乏自我约束力,好犯事、打架,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缺乏主见,容易受他人蛊惑)。
2)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定:使用公共车辆、做饭菜、吃药、洗衣、打电话、处理自己钱财根本无法做,做家务需要帮助,自己完全可以行走、吃饭、穿衣、梳头、刷牙、洗澡、定时上厕所等,总分34分,功能有明显障碍。
3)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IQ59(轻度智力缺损)。
4)2018年12月3日于某某市人民医院头颅MRI检查结果:左侧基底节及双侧半卵圆中心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灶;胼胝体膝部小腔隙灶;左侧上额窦炎、鼻甲肥大。
【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人金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评定如下:
1、根据调查材料:被鉴定人金某某出生后听力差,唇裂、发音含糊,且因智力原因不能适应普通小学学习,十多岁时因农药中毒后状况更差,二十岁左右勉强结婚,不久离婚(被妻子嫌弃),2002年案发前生活能够自理,但少与人接触、不会算账、在家人督促、指导下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效率低下,偶有自言自语、无故发笑、发呆等。无精神病阳性家族史。
2、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检查基本合作,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知道自己身份及所处环境),但交流困难(因听力有障碍且说话含糊不清),答话内容简短、尚切题,但涉及作案经过时,回答问题不中肯,刻意隐瞒自己参与作案经过,掩盖作案事实(所述作案经过与被害人及同案犯描述不一致),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整个检查过程中,不时低头,表情茫然,情感平淡,内心体验缺乏,未见显著情感高涨或低落及其他情感障碍。粗测智能水平低下(记忆力、计算力、学习新事物能力、理解力、判断力、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均较差,缺乏生活基本常识),意志活动缺乏,未见明显怪异、冲动动作行为,部分自知力。
3、本次鉴定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定:总分34分,功能有明显障碍。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IQ59(轻度智力缺损)。MRI检查结果:左侧基底节及双侧半卵圆中心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灶;胼胝体膝部小腔隙灶。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伪装精神病等诊断,被鉴定人金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
(二)被鉴定人金某某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如下:
根据调查材料、作案时精神状态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结论(评分35分,属于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金某某为获取钱财,自备作案工具参与作案,作案后一直潜逃,在作案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完整,但因智力偏低,平时缺乏主见,容易受到他人蛊惑,且在分赃时自己获利最少,现实检验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削弱,故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金某某作案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金某某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