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中王某死因的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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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5325098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2018年11月18日15时许,乘坐二轮电动车时与一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倒地(侧坐于二轮电动车后坐,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二轮电动车车头向右偏,王某因惯性倒地,左上肢上举状、躯干左侧着地),后被扶起不久突然倒地死亡。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9、《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查。
(二)尸表检验
1.一般情况:冷藏成年女性尸体一具,尸长151cm,发育正常,体型消瘦,尸斑不明显。尸僵已缓解。腹部隆起,双上臂消瘦,双前臂、双手、双下肢凹陷性水肿。其余未见异常。
2.尸表损伤情况:①下唇见一1.0cm×0.4cm裂创;②下颌见一1.0cm×0.9cm挫裂创,深达骨质,未见骨折;③胸骨下段皮肤见一1.5cm×1.3cm表皮剥脱;④右小腿中段内侧见一1.5cm×1.2cm表皮剥脱。
(三)内部检验(各脏器不同程度贫血)
膈肌高度:左侧平第4肋骨,右侧平第5肋骨。右侧第3、4肋腋中线内壁见一肿物附着,呈灰白色,重200g,切面呈鱼肉样、未见出血坏死。双肺表面呈暗红色,肺膜光滑,与胸壁局部粘连。左肺重740g,右肺重520g。双肺实质见多边界清晰的肿物,最大为左上叶处(11.0cm×9.0cm×9.0cm),切面呈鱼肉状、分叶状,未见明显出血、坏死。双肺切面见暗红色液体溢出,肺动脉及分支未见血栓栓塞。心包腔60ml淡黄色液体。心脏重280g,外观水肿状。腹腔内血性积液2600ml(含少量凝血块);腹腔见一巨大肿瘤组织,大小为38.0cm×30.0cm×22.0cm,重12020g,表面血管丰富,肿瘤与后腹膜、胰腺、肠系膜根广泛粘连,难以分离,与胃肠组织未见粘连;切面局部坏死,左侧肾上腺周围局部坏死液化,范围11.0cm×7.0cm×4.5cm,切面见囊腔样结构,该坏死病灶边缘见较大的血管样结构及新鲜凝血块。子宫已切除,双侧输卵管及卵巢未见明显异常。其余未见异常。
(四)组织学检查(各脏器呈贫血状)
1.全身脏器呈贫血状。
2.腹腔内巨大肿瘤:由大量密集的异型细胞构成,局部呈巢状、旋涡状排列,瘤细胞呈梭形,核大深染、有多形性及明显异型性。局部肿瘤组织坏死出血、伴散在中性粒细胞等浸润,红细胞结构模糊或呈碎片状,肿瘤实质部分血管壁坏死伴中性粒细胞浸润;局部坏死灶内形成囊腔样结构,可见含铁血黄素,部分囊壁及周围组织内见片状新鲜出血(红细胞结构清晰)。
3.肺组织内亦见上述肿瘤样组织浸润。
【分析说明】
(一)法医病理学诊断
1. 腹腔间叶源性恶性肿瘤合并坏死、出血,伴双肺及胸腔转移;腹腔大量积血;
2. 营养不良(体型消瘦);四肢水肿;心外膜水肿;
3. 体表多处轻微损伤;
4. 全身脏器:贫血状。
(二)死因分析
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对死因做出鉴定。
1.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王某存在体表多处擦伤、挫裂伤,但其损伤程度轻微,属非致命性损伤,结合案情分析,以上损伤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可以形成。
2.王某全身脏器未发现致死性疾病。
3.根据尸体解剖检验见,王某患有腹腔巨大肿瘤合并双肺及胸腔转移,腹腔巨大肿瘤实质内散在灶性坏死灶;左侧肾上腺周围肿瘤组织坏死、液化,囊腔样结构形成,周围见新鲜凝血块;腹腔大量积血;全身脏器呈贫血状。组织学检验证实腹腔肿瘤属间叶源性恶性肿瘤,并且出现坏死、累及部分血管壁,局部囊腔样结构形成、囊壁及周围见新鲜出血。以上符合腹腔恶性肿瘤局部组织坏死后出现大出血的病理学特征。
4.王某侧坐于二轮电动车后坐,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二轮电动车车头向右偏,王某因惯性倒地,左上肢上举状、躯干左侧着地;结合尸体检验所见,王某体表损伤轻微、胸骨及肋骨均未见骨折,说明其倒地时损伤程度轻,本身不致命。但王某患有腹腔肿瘤并且左侧肿瘤组织已发生坏死(累及部分血管)、并且囊腔样结构形成,以上肿瘤病理改变在上述损伤(躯干左侧着地)作用下可造成坏死灶及囊腔样结构发生破裂,大量出血而死亡。因此,腹腔巨大恶性肿瘤(间叶源性)局部坏死是主要死亡原因,外伤(交通事故)是辅助死因。
【鉴定意见】
王某符合在患有腹腔巨大恶性肿瘤(间叶源性)并发肿瘤组织坏死、坏死囊腔形成的基础上,因遭受外力(交通事故致摔倒)作用导致肿瘤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腹腔巨大恶性肿瘤(间叶源性)局部坏死是主要死亡原因,外伤(交通事故)是辅助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