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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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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YW155315569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荣,男,52岁,广东郁南人,高中文化,农民。2018年10月28日下午,被鉴定人郑某荣在郁南县东坝镇大坪村委沙坝村持刀砍伤黄某标、郑某容夫妇俩,致郑某容伤重不治身亡。其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被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因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障碍史,为审慎起见,故由郁南县公安局委托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查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在公安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整洁,年貌相符。接触被动,检查合作,未见做作、拖延、回避眼神对视表现。

被鉴定人定向准确,注意集中,对答基本切题,能大致讲述自己个人经历及家庭情况。问及案情,其反映称“他们搞死我的小孩,黄树标等,他们明讲,住我隔壁10米远,明讲我”“ 他们行出屋背讲话气我,我第三个女出去2年失踪了。”问:“你见到郑某容在菜地干活,冲过去斩她?”答:“嗯,第一刀斩到头,她跟住走2-3米,扑低(摔倒),我又照斩头部。”问:“那个黄某标,你斩到他哪里?”答:“头部。我自己伤了手(指左腕部),大家抢刀。”问:“以往你听到他们讲你吗?”答:“很多年都讲,有成十年,近几年厉害些,我仔医了几次,都是他们搞我。”被鉴定人气愤地表示对方整天气他,自己是亲耳听到的,且表示“其他人都知,大的老襟郑某林都知。”问:“他们这样对你,你有无反映给村干部、派出所知?”答:“他们都一样搞我,村干部,搞低保的,村支书郑某洲(音)又搞我。”问:“你有什么依据,凭什么讲他们搞你?”答:“他们讲话气我,我出去做工或他们经过我屋边出入都讲我,黄树标的仔都讲我,派出所都搞我。”问:“除黄某标、郑某容外,其他村民对你怎么样?”答:“又是气我,整村人都气我。”并称“姓郑的几个自然村(的村民)都气我,我在看守所时都搞我。”“成日在那气我,看电视都知,讲气话,珠江台都这样讲我。”“个个都这样,报警都冇用。”询问其对此事件的看法,其表示知道自己犯法了,故意伤害致死,现被关在看守所要承担责任。询问其以往病史,则称自己以前在番禺岐山医院住过,资料被其子搞丢了,还在大岗医院(指罗定市第三人民医院)拿过抗抑郁、精神分裂的药,吃了好睡。但否认自己有精神病。问:“2018年春节到犯案前,你做工怎么样?”答:“我自己做工,老婆帮下手,她兼职帮补下。”记忆力稍差,如记不清何时入看守所,计算力差,对于“100递减7”表示需写出来才懂得计算。理解判断及一般常识可。意志活动可,情感平淡,反应欠协调,无明显后悔表示。缺乏自知力。

3.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

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部未及阳性体征,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

1.头颅CT(检查号:50008):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

2.脑电图+脑地形图(编号:19-0166):正常范围脑电图;正常脑地形图。

3.EMS-9经颅多普勒(检查号:32305):双侧大脑中动脉血流速度增快。

【心理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言语智商数89,操作智商数82,智商数85。

2.韦氏记忆量表:记忆力商数51。

3.成人智残评定:总分2,等级: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2016年开始在罗定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当时有自语、凭空闻人语、称被害、易发脾气及眠差等表现,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因其害怕生活受影响而未向村里及派出所反映,尚能配合门诊取药维持治疗,生活大致如常。被鉴定人近段时间变得懒散,有工不去做,老呆在家里,对人不理不睬,自言自语,并于案发前10天因故停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鉴定人思路尚清晰,能正确回答问题,日常极少与他人沟通交流,生活起居及行为未见异常。

2.本次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被动,检查合作,注意集中,对答基本切题,能忆述案情经过,引出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坚信黄某标夫妇讲话气他,其他村民、村干部及警察都搞他,甚至连电视里的节目也讲他等。记忆力稍差,计算力差,理解判断及一般常识可。意志活动可,情感平淡,反应欠协调,无明显后悔表示。缺乏自知力。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3.辅助检查及心理测验: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脑地形图示正常范围;经颅多普勒示双侧大脑中动脉血流速度增快。成人智残评定等级为正常;韦氏记忆量表示记忆力商数5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示智商数85。

综上,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评定

被鉴定人郑某荣患有“精神分裂症”,分析作案时情况,其作案前无预谋,作案行为产生突然,在讯问时,被鉴定人称“十多年来,黄某标夫妇在一直气我,要玩死我,我越想越不服气就想砍死他们其中一个”, 因案发当天下午又闻及对方讲话气他,“实在是忍不住了”故作案。由此可见,其作案行为是在精神病理症状(主要是幻听、被害妄想)的支配下而产生。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2.被鉴定人于2018年10月28日案发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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