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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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55307323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被鉴定人XXX因涉嫌贩毒被抓获。因其家属要求,市公安XX分局特要求本机构对其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并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受理
2018年10月23日本机构接受市公安局XX分局的委托,正式受理此案。
(二)资料摘要
1、据卷宗资料反映:被鉴定人XXX自幼读书至东华大学毕业。2014年至2015年上海心生活广告公司,2015年至2017,上海某公司。目前无业,未婚。
2.据XXX到案后供述:2018年10月18日中午的时候,我的微信好友“西瓜”发我消息,……找我要冰毒。我通过微信联系了“阿峰”, ……到大约下午14时左右,阿峰微信通知我货到了,让我去拿,……我将这包冰毒放在我家楼下的信箱里,之后微信联系让西瓜晚上到我龙柏五村小区来拿。
3、据张西熙若到案后供述:2018年6月左右,我在微信上认识了阿勇,知道可以找他买冰毒,……找他买过7-8次,每次都是微信转账给他。2018年10月18日,我又找阿勇买冰毒,约定800元一包……一开始阿勇让我直接到他家19号楼下的信箱里去拿毒品,但我到后,小区保安不肯给我开门,我就让阿勇下楼见面交易,阿勇微信让我沿着小区围墙往右走60米,……当时阿勇透过栅栏里通过给我。
4、就医病史摘录:(患者)因情绪不稳,冲动,一周前发Hy样(指癔症),紧急入院,但检查均正常……诊断:癔症[摘自2014年7月XX市医院特需门诊病史记录]
(三)鉴定调查
据XX分局反映:XXX自入所后一度有疑似佯装抑郁症行为,经管教谈话教育后,目前行为表现正常。(摘自2018年10月26日XX区看守所在押人员XXX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
(四)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按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XXX进行精神检查。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XXX带手铐自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晰,仪态整,接触合作,应答切题。入坐即询问检查者身份,得知是法医后又追问谁是申请人。说到疾病,称当时是其女友出轨,心中苦闷无处述说才发生。现在,只要一紧张,就会出现呼吸困难、手脚发麻及晕倒等症状。谈及案情,其交代同前,开始称东西打开前自己并不知道给对方的是毒品,指出漏洞才得已承认,然强调贩毒一定有获利,自己则是原价给货,“没什么企图,不赚钱、不图色”,“一分钱都没赚,只是传递了一下东西(而已)”,并非贩毒。询问下,坦白自己六年前开始吸毒,当时每月二次,但现已戒掉,近三年只吸过一次,不承认以贩养毒,最后表示后悔承认作案前知道贩毒系犯罪行为,且称在对方一开始要自己提供冰毒时,自己曾让阿峰同他们直接联系,但阿峰不肯。第一次给人(冰毒)后,越来越后怕,同朋友微信聊天时亦曾表示担心被人发觉后会一无所有。对其一而再的贩毒行为声称是害怕对方打击报复,不得已而为之。整个检查过程,被鉴定人言语有序,情感适切,注意力集中,对其行为都有一定的解释,未发现任何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精神症状。
【分析说明】
(一)鉴定诊断
据提供之材料对被鉴定人XXX的生长发育情况介绍不详,仅知其自幼读书至东华大学毕业,目前无业。2014年曾有过二次癔症样发作,被瑞金医院诊断为癔症。本次描述疾病发作时,称其只要一紧张,就会出现呼吸困难、手脚发麻及晕倒等,症状表现符合癔症之诊断。
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XXX意识清晰,接触合作,言语有序,思维暴露自然,讲述经过同之前交代基本一致,主动交代曾吸毒,近三年来已很少吸食,否认在移动互联网平台受理毒品交易是以贩养吸,承认其行为有错,但强调从未在该行为中获益,并以此否认贩毒。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第10版(ICD-10),被鉴定人XXX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分析被鉴定人利用微信联系毒品订货、收账,并刻意将货放入信箱让对方自取等,行为手法不可谓不谨慎隐蔽。本次鉴定中,被鉴定人口口声声表示后悔,然又辩称贩毒是以获利为目的,而自己“没企图,不赚钱、不图色”,完全原价转手,并非贩毒,“只是传递了一下东西”。同时,强调其行为系“怕报复”才不得已为之。以上,足以证明其作案当时对其行为性质、后果十分清楚,辨认和控制能力良好,且有较好的自我保护。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宜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受审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目前接触交谈合作,能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也能理解目前自身的法律处境与地位,故评定其目前具有受审能力。(详见XXX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说明)
(四)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按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XXX进行精神检查。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XXX带手铐自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晰,仪态整,接触合作,应答切题。入坐即询问检查者身份,得知是法医后又追问谁是申请人。说到疾病,称当时是其女友出轨,心中苦闷无处述说才发生。现在,只要一紧张,就会出现呼吸困难、手脚发麻及晕倒等症状。谈及案情,其交代同前,开始称东西打开前自己并不知道给对方的是毒品,指出漏洞才得已承认,然强调贩毒一定有获利,自己则是原价给货,“没什么企图,不赚钱、不图色”,“一分钱都没赚,只是传递了一下东西(而已)”,并非贩毒。询问下,坦白自己六年前开始吸毒,当时每月二次,但现已戒掉,近三年只吸过一次,不承认以贩养毒,最后表示后悔承认作案前知道贩毒系犯罪行为,且称在对方一开始要自己提供冰毒时,自己曾让阿峰同他们直接联系,但阿峰不肯。第一次给人(冰毒)后,越来越后怕,同朋友微信聊天时亦曾表示担心被人发觉后会一无所有。对其一而再的贩毒行为声称是害怕对方打击报复,不得已而为之。整个检查过程,被鉴定人言语有序,情感适切,注意力集中,对其行为都有一定的解释,未发现任何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精神症状。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XXX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刑事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XXX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目前具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