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法院宣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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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5298101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林某某从2007年由于摔跤,导致脑中风,至今已经有整整十年了,并且有糖尿病、高血压、脑血栓,长期都是在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目前已经是属于不能辨认人,语言表述能力受限和丧失了行为能力。其子林甲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特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林某某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相关病历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林某某行走不稳十余年,2012年住院病历明确诊断其患有“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反映其存在明确的脑血管疾病。脑影像学检查支持上述诊断。
2、据被鉴定人儿子反映,父亲林某某于约10年前查出轻微脑中风,2012年出现走路不稳,说话不清,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言语功能越来越差,近5年基本不会讲话及走路。目前父亲终日卧床,不能言语交流,不认识家人,交谈时偶尔会面露笑容,但无其他情感表露,见到儿孙亦无明显愉悦表情。有躯体不适不会表达或示意,无任何主动诉求,不知饥饱。生活不能自理,能自行侧身,无法翻身,四肢尚可自主活动,多侧身抓握床沿。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一日三餐由家人喂食半流食,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3、本次鉴定检查见被鉴定人卧床,意识清,问话有目光注视,但无言语功能,表情呆滞,接触差。不认识家人,说不出常见物品如钥匙、手机等的名称及用途。多侧身抓住床沿,反复要求下可按要求伸出手与鉴定人握手,但无法配合完成伸舌、指鼻等简单指令。因无言语交流,思维形式及内容无法详查。情感极其迟钝,交谈过程中仅露出一次笑容,对外界缺乏关注,与其家人谈及关于他的话题其亦无任何反应。意志缺乏,无主动诉求,未见冲动怪异行为。智能检查无法配合,自知力缺乏。个人生活无法自理,多卧床,能自行侧身,但不能自行翻身,一日三餐喂食半流食。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4、目前被鉴定人无法配合完成智力测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分提示被试功能有明显障碍,支持鉴定分析。
(二)鉴定调查
据被鉴定人儿子林甲反映:父亲林某某于约10年前摔过一跤,无诉不适,家人也未引起重视。约2、3个月后经医生诊断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同时有轻微脑中风现象,后约于2012年出现走路不稳,说话不清,入住珠海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后病情逐渐加重,言语功能越来越差,近5年基本不会讲话及走路。
目前父亲终日卧床,不能言语交流,不认识家人,有时与其讲话时会面露笑容,但无其他情感表露,见到儿孙无明显愉悦表情。有躯体不适不会表达或示意,无任何主动诉求,不知饥饱。生活不能自理,能自行侧身,无法翻身,四肢尚可自主活动,多侧身抓握床沿。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一日三餐由家人喂食半流食,定时将其抱至沙发上短时休息。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三)法医学检验
1、检验过程/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进行鉴定检查与诊断。
2、一般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卧床,意识清,检查欠合作,只能按指令握手,其他简单指令亦不能完成。四肢肌张力稍高,肌力检查不能完全配合。使用成人尿不湿。
3.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卧床,意识清,问话有目光注视,但无言语功能,表情呆滞,接触差。不认识家人,说不出常见物品如钥匙、手机等的名称及用途。多侧身抓住床沿,反复要求下可按要求伸出手与鉴定人握手,但无法配合完成伸舌、指鼻等简单指令。因无言语交流,思维形式及内容无法详查。情感极其迟钝,交谈过程中仅露出一次笑容,对外界缺乏关注,与其家人谈及关于他的话题其亦无任何反应。意志缺乏,无主动诉求,未见冲动怪异行为。智能检查无法配合,自知力缺乏。
被鉴定人能自行侧身,但不能自行翻身。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一日三餐喂食半流食。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4、辅助检查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总分=54,提示被试功能有明显障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据相关病历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林某某行走不稳十余年,2012年住院病历明确诊断其患有“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反映其存在明确的脑血管疾病。脑影像学检查支持上述诊断。
2、据被鉴定人儿子反映,父亲林某某于约10年前查出轻微脑中风,2012年出现走路不稳,说话不清,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言语功能越来越差,近5年基本不会讲话及走路。目前父亲终日卧床,不能言语交流,不认识家人,交谈时偶尔会面露笑容,但无其他情感表露,见到儿孙亦无明显愉悦表情。有躯体不适不会表达或示意,无任何主动诉求,不知饥饱。生活不能自理,能自行侧身,无法翻身,四肢尚可自主活动,多侧身抓握床沿。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一日三餐由家人喂食半流食,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3、本次鉴定检查见被鉴定人卧床,意识清,问话有目光注视,但无言语功能,表情呆滞,接触差。不认识家人,说不出常见物品如钥匙、手机等的名称及用途。多侧身抓住床沿,反复要求下可按要求伸出手与鉴定人握手,但无法配合完成伸舌、指鼻等简单指令。因无言语交流,思维形式及内容无法详查。情感极其迟钝,交谈过程中仅露出一次笑容,对外界缺乏关注,与其家人谈及关于他的话题其亦无任何反应。意志缺乏,无主动诉求,未见冲动怪异行为。智能检查无法配合,自知力缺乏。个人生活无法自理,多卧床,能自行侧身,但不能自行翻身,一日三餐喂食半流食。大小便失禁,使用成人尿片,垫隔尿垫。个人生活全靠他人服侍。
4、目前被鉴定人无法配合完成智力测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分提示被试功能有明显障碍,支持鉴定分析。
综上,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被鉴定人林某某既往社会功能良好,无神经精神类疾病史,约10年前患脑血管病,虽经治疗病情仍进行性加重,其目前主要表现为智能、记忆及言语水平的严重受损,同时伴有情感迟钝,意志缺乏等,上述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血管性痴呆(重度)”的诊断要点。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患有“血管性痴呆(重度)”;
2、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