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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涉嫌肇事车辆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接触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SJYW155298038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分局委托书记载:“20XX年XX月XX日14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某,沿某路由某某村方向往偏坡方向行驶,行驶至某某某路段时,车辆摔倒,导致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摔倒的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旁经过。”现因案件处理需要,某某某分局特委托本中心对罗某某身体与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痕迹鉴定;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否有接触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一、车辆勘验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 50-2014)行业标准,本中心工作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在贵阳XXX停车场对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嫌疑车辆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痕迹物证勘验照相。

二、痕迹物证检验

根据痕迹检验行业标准,在本中心痕迹检验实验室对检材进行观察、比对、分析鉴定。采集检材数码图像并采用刑侦图像处理系统对现场照片进行细节观察及比对分析。按照痕迹、物证鉴定行业技术规范对检验材料进行检验分析。

三、检验结果

(一)对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痕迹检验,结果如下

1、摩托前部:右侧手柄手套右侧边缘中段见撕裂痕迹,刮擦痕迹。

2、摩托车左侧:未发现可疑痕迹。

3、摩托车右侧:前挡泥胶右侧见搓划痕迹、前右脚脚踏边缘见搓划痕迹、右侧脚刹下部见搓划痕迹、右侧后脚踏板外侧边缘见搓划痕迹、摩托车排气管护板上见一条状搓划痕迹。

4、摩托车尾部:摩托车后挡泥板上见一15cm×9cm的带状刮擦痕迹。(XX提供现场照片中并无该痕迹)

5、摩托车倒地后相关高度实验数据:

摩托车倒地后货架右侧弧状边缘离地高度47cm~50cm。

(二)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痕迹检验1、客车前部:①客车左前部雾灯旁离地高约37cm~56cm范围内见一16cm×26cm的擦拭痕迹,痕迹内车身漆面见一8cm×8cm的呈蛛网状的碰撞压缩裂纹a,裂纹中心点离地高约47cm。②客车左前离地高约30cm~35cm范围内见一18cm×4cm的擦拭痕迹,在擦拭痕迹内漆面见长约8cm宽约2cm的碰撞压缩裂纹痕迹带b,痕迹带内见多条横状裂纹。2、客车左侧:起点为客车左前门前部终点为左后门前部离地高47cm~49cm处见一长约115cm,宽约2cm的刮擦痕迹带c。3、客车右侧:未发现可疑痕迹。4、客车后部:未发现可疑痕迹。(三)罗XX身体痕迹根据《XX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编号:XX[2017]尸检鉴字第X号》摘要如下:

1、尸表检验记录:“四肢:双下肢可见腐败静脉网形成。左锁骨中段部致左侧肩峰端可见10×(1-3.5)cm皮下出血;左肘部可见25×19cm皮下出血,其间可见大小约2×1.5cm及1.5×2cm皮肤挫伤;左前臂下段背侧至左手背侧可见散在皮肤挫擦伤,大小约15×6cm;右手背桡侧可见8×3cm皮下出血,手背可见输液贴附着,双侧指甲发绀。左小腿胫前可见大小约24×4cm皮肤青紫。四肢长骨未扪及明显骨折征。余未见明显异常。”

2、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头面部:左顶枕部至左颞部见19×10cm头皮肿胀,左顶部至左眼部可见14×9cm皮下出血。打开头皮见左颞顶部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大小约12×9cm+9×8cm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左侧颞骨、蝶骨大翼及顶骨骨折,左侧颧弓后缘骨折,左侧颧骨与左侧眼眶外上壁交界处骨折;一条骨折线由颞骨底部经翼点向上后延伸至顶骨,顶骨骨折线向上有一细小骨折线向顶部延伸;另一骨折线沿蝶骨大翼横行向前延伸至左侧颧骨眼眶外上壁;两条骨折线相交于颞骨及蝶骨大翼底部。”

3、根据尸检结果,罗XX身长162cm,臀部距头部的距离为82cm,肩部距头部的距离为17cm。

(三)现场检验事发现场在XX路段,路面为沥青干燥路面,路面平整,路面无道路标线,路中未见凸起异物。

【分析说明】

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前部a、b两点痕迹在漆面上为碰撞压缩裂纹,保险杠未发现弯折,破损情况。裂纹呈蛛网放射状及带状裂纹分析a、b裂纹为有软体包裹的质量较重的物质接触形成。2、死者罗XX臀部到头顶部的距离约为82cm,分析罗XX坐高为82cm,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b点高度为30cm~35cm,a点中心点距地高度为47cm。罗某某在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其最低距地高度为0cm(身体平躺于地面)最高距离为82cm(坐高与地面相垂直),罗XX倒地所形成痕迹高度不会超过其坐高,罗XX头部伤痕与肩部伤痕之间距离约为17cm,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a点与b点之间的距离为17cm~22cm,两者间距相符,分析罗某某头部及肩部痕迹符合罗XX倒地时身体左侧与地面形成斜面后与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接触形成。3、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尾部货架右侧弧状边缘离地高度痕迹高度47cm~50cm与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刮擦痕迹带c,离地高度47cm~49cm,两者分析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刮擦痕迹带c符合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尾部右侧弧状边缘接触形成。4、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痕迹系摩托车倒地与路面形成。

【鉴定意见】

1、死者罗某某头部及肩部痕迹符合其倒地后仰与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接触形成。

2、川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刮擦痕迹带c符合贵J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尾部右侧弧状边缘接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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