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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死因进行的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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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5296050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介绍:2018年8月23日晚上,谢某驾驶套挂桂NQR**号牌的白色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12线自佛子往灵山方向行驶,20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省道312线21公里加500米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蔡某发生碰撞,蔡某随后倒地不起,发生事故后谢某驾驶套挂桂NQR**号牌的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立即掉头往佛子方向逃离现场,在套挂桂NQR**号牌的白色轻型厢式货车逃离现场约2分钟后,又有数辆(具体情况正在核实)机动车先后碾压过蔡某,且所有碾压过蔡某的机动车均已逃离现场,造成了蔡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无。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对蔡某的尸体和器官组织进行法医学检验。

2. 尸体检验

2.1尸表检验

衣着检查:上身赤裸,下身外穿旧黑色西裤(裤头系一条黑色皮带,左、右裤筒有多处擦破口、多处泥土擦痕)、内穿蓝色内裤,赤脚。

一般情况:尸体完整,尸长163cm,体形中等,发色黑,头顶发长8.0cm。

尸体现象:尸斑呈暗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

头面部:右侧额顶颞区见12.0cm×8.0cm表皮擦伤,其中顶部头皮见2.5cm×0.8cm挫裂创,深达皮下组织。左额部见4.0cm×2.0cm表皮擦伤。后顶枕部头皮见17.0cm×12.0cm呈暗红色改变,其中有散在大小、形态不一表皮擦伤。右眉弓部见2.5cm×1.5cm表皮挫擦伤。右颧部见6.0cm×3.0cm表皮剥脱。左下颌唇部见4.0cm×2.0cm皮肤挫擦伤。左下颌见1.5cm×0.5cm皮肤挫裂伤,深达皮下组织。右下颌部见8.0cm×2.5cm表皮擦伤。右上唇见1.8cm×0.5cm、1.5cm×0.3cm挫裂,周围见明显表皮擦伤。双眼结膜苍白,未检见出血点,角膜混浊,无法透视瞳孔;鼻尖部见1.5cm×1.0cm表皮擦伤;上下唇挫裂,1+2牙齿折断,牙龈挫裂出血;左耳廓挫裂,表皮剥脱,创面渗血、潮红。左耳后根部皮肤见6.0cm×2.0cm挫裂,深达颅骨。左面至耳前见10.0cm×8.0cm皮肤挫擦伤。

颈项部:颈部下段见3.5cm×1.0cm表皮擦伤。

躯干、四肢:右乳头下4cm处见3.0cm×2.0cm表皮擦伤。左锁骨内段上缘见6.0cm×1.5cm表皮擦伤;左锁骨外段下缘见9.0cm×7.0cm表皮擦伤。右棘突区见15.0cm×10.0cm表皮擦伤。左腰臀部见20.0cm×10.0cm表皮擦伤,其中见4.0cm×2.0cm不完整方格状擦伤痕。左肩胛下段部位见14.0cm×9.0cm表皮擦伤。左肩部见15.0cm×9.0cm表皮擦伤。右肩部见8.0cm×4.0cm表皮擦伤。右肩峰至三角肌见14.0cm×10.0cm表皮剥脱伤,创面渗血潮红。左前臂上段背侧见14.0cm×6.0cm表皮擦伤。左手背见13.0cm×6.0cm表皮擦伤。右肘关节背侧见3.0cm×1.5cm挫裂,深达皮下组织。右前臂外上段背侧至手背见38.0cm×12.0cm表皮擦伤。左大腿上段外侧见4.5cm×3.0cm表皮擦伤。左大腿上段外侧见5.0cm×3.0cm表皮擦伤。左膝内上侧见3.0cm×2.5cm表皮剥脱,创面苍白。左小腿上段前侧见4.0cm×0.5cm表皮擦伤;小腿上段内外侧见7.0cm×4.0cm表皮剥脱伤。左小腿内后侧见25.0cm×10.0cm表皮擦伤。右膝盖见5.0cm×3.0cm表皮剥脱。右足趾背侧见散在大小、形态不一表皮擦伤,右足跟内侧见2.5cm×2.0cm表皮剥脱。以上损伤出血不明显。躯干、四肢未触及骨折。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检见异常。

2.2尸体解剖

头部:左侧额顶颞部皮下组织见12.0cm×6.0cm出血。右侧颞见5.0cm×3.5cm渗出出血,右颞骨“∧”形线状骨折,全长16.5cm。硬脑膜完整,外(内)未见有出血,小脑蚓部蛛网膜下腔见3.5cm×1.5cm出血。左顶叶蛛网膜下腔见8.0cm×6.0cm出血样改变。大脑、小脑、脑干切面未见出血。表面未检见明显挫裂灶。右侧颅中窝线状骨折长6.5cm,与右颞骨骨折线连接。

颈部:皮下组织、肌肉未见出血。第7颈椎椎体横断,周围结缔组织见5.0cm×4.0cm出血,骨折无明显错位。呼吸道无异物。甲、环状软骨无骨折,舌骨、气管无骨折。

胸部:左侧锁骨区皮下组织见10.0cm×5.0cm出血,相应左侧肋骨1-4骨折。右前6-8肋骨骨折,骨断面处肋间肌出血不明显。两侧胸腔分别积血约50ml。心包完整,包腔无积血,心脏无裂伤。右肺下叶7.0cm×3.0cm挫伤出血,右肺门见6.0cm×2.0cm挫伤出血,无裂伤。右肺上叶背侧见6.0cm×3.0cm挫伤出血。

腹部:升结肠浆膜层见3.0cm×2.0cm挫伤出血。右侧膈肌下腹腔积有约15ml血液。肝右叶膈面见长8.0cm浅层条纹状裂伤。右肾见4.0cm×2.5cm囊肿。胃内检见约150g食糜,可分辨出青菜、饭粒、肉沫等。

项背腰部:左背部皮下组织、肋间肌见13.0cm×7.0cm片状出血,出血形成块状胶冻样厚0.8cm。左腰臀部皮肤与肌肉挫离形成囊腔状:18.0cm×17.0cm,皮下组织挫碎,出血明显。左髋骨上缘粉碎性骨折:5.0cm×3.0cm。左肩胛区皮下组织、肌组织大片状出血:15.0cm×11.0cm。左肩胛上角及冈上窝粉碎性骨折,左后肋骨1-10肋多发性骨折。右肩胛区皮下肌组织出血9.0cm×5.0cm。颈、胸椎椎腔无出血,脊髓鞘无出血、积血。

2.3病理学检验

脑:小脑蚓部蛛网膜下腔见3.5cm×1.5cm出血。左顶叶蛛网膜下腔见8.0cm×6.0cm出血样改变。大脑、小脑、脑干切面未见出血。镜下:大脑、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实质局部组织散碎、出血,其余脑膜血管及脑实质血管淤血,血管及神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神经细胞缺氧性改变。

颈髓:颈髓软膜及实质血管空虚,未见出血。

胸髓:胸髓软膜及实质血管空虚,局部间质血管周围少量出血。

心:重255g,体积为9.0cm×9.0cm×6.0cm,左心室壁厚1.4cm,右心室壁厚0.5cm,室间隔厚1.4 cm。左、右心室壁未见明显出血,心内膜及瓣膜未见明显异常,腱索无断裂,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Ⅳ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镜下:心外膜疏松,部分心肌细胞自溶,心肌横纹模糊,部分心肌断裂,心肌间质血管壁增厚,血管空虚。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壁增厚,有大块钙化斑块,管腔狭小,粥样硬化Ⅳ级,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

肺:右肺下叶7.0cm×3.0cm挫伤出血,右肺门见6.0cm×2.0cm挫伤出血,无裂伤。右肺上叶背侧见6.0cm×3.0cm挫伤出血。镜下:肺被膜疏松,局部肺被膜及间质纤维组织增生,有少量炎症细胞浸润,肺泡及间质大片出血,部分肺泡隔断裂形成肺气肿样变,小支气管黏膜脱落。

肝:肝右叶膈面见长8.0cm浅层条纹状裂伤。镜下:肝小叶结构尚清,部分肝细胞自溶或水样变性,间质炎症细胞浸润,肝窦及间质血管空虚。

脾:暗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被膜皱缩,红髓、白髓分界尚清,脾窦空虚,脾小动脉玻璃样变。

肾:灰红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部分肾小球纤维化,部分肾小动脉硬化,皮质区炎症细胞灶状浸润,部分间质血管淤血。

胰:灰白色,质中,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镜下:组织自溶,未见出血。

胃:灰褐色,未见明显糜烂、溃疡、穿孔及出血。镜下:黏膜自溶,黏膜层炎症细胞浸润,小血管淤血。

结肠:黏膜自溶,黏膜及黏膜下层较多炎症细胞浸润,外膜局部有出血。

3. 病理学诊断

3.1大脑及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局部实质散碎、出血。

3.2胸髓间质血管周围出血。

3.3肺挫伤出血,肺气肿样变。

3.4心、肝、脾等实质器官缺血性改变。

3.5高血压病并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

【分析说明】

⒈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蔡某头面部软组织多处挫擦(裂)伤出血,颅骨骨折,左侧顶叶大脑、小脑、脑干蛛网膜下腔片状出血。脑干局部实质挫伤出血。胸背腰部软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合并肺挫伤出血。头胸部损伤严重足以导致死亡。另检见蔡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为慢性病变,在本案中不构成死因。

⒉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蔡某头面部、躯干、四肢软组织多处挫擦(裂)伤,并合并有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颈椎骨折,前后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腰部皮肤表面有不完整方格状印压痕。肺、肝、肠挫伤,肠壁挫伤,肝脏多处挫裂。损伤范围广、形态多样、外轻内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头部的损伤符合碰撞、拖擦形成。胸腹部为挤压伤。

3.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验所见,蔡某头皮挫伤,颅骨线状骨折,颅内出血,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出血,左腰骶部的软组织皮肌挫离,形成囊腔,皮下软组织挫碎出血明显,左髂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处出血明显,符合生前伤。右前第6-8肋骨骨折,骨折周围肋间肌出血不明显,肝脏挫裂无出血,具有死后伤的特征。

根据尸体检验并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蔡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胸、腹部损伤死亡。部分碾压伤有出血等生活反应,为生前伤。右前第6-8肋骨骨折,骨折周围肋间肌出血不明显,符合死后伤。不排除有多次碾压。

【鉴定意见】

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损伤致死,不排除有多次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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