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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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5287968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6日9时许,在广西XX县XX镇XX区XX小区5栋28楼处,被鉴定人张某某持砖头打死一女子,涉嫌故意杀害他人。因被鉴定人张某某有精神病史,为明鉴案情,广西XX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 资料摘要
据XX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张某某讯问笔录(2018年12月26日)记载:张某某称他是广西人,没有读书,不识字,穷光蛋一个,他都是到处乱走,他神经病一个,不知道是否住院、吃药,他不要去医院,打死也不去,称他喜欢喝尿,尿很好喝,称他经常打他自己,很开心,称他不知道什么事情来到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他时大声叫喊、哭闹,时讲要喝尿,时摇头晃脑、自言自语、傻笑。
据XX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的弟弟张某、母亲刘某某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6日)记载:大约一两年前,不知何原因张某某用水果刀割伤自己的大腿,家人送他去XX市中医院治疗,张穿一条内裤拿着床单在走廊到处乱跑,后转去XX市第三医院(精神病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2日张某某在福建XX市街上裸体哭闹,后被XX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送到XX市第三医院治疗;23日,张某到医院签字并办理离院手续;24日中午到柳州火车站,从柳州莲花站搭班车,下午4点多钟回到XX县XX镇XX小区5栋1单元303室。在整个回XX县的路上,张某某情绪不稳定,嘴巴不停地嘀咕,砸烂手机,在火车上裸体站在硬卧的通道上;回到XX县后,张某某寡言少语,不理人。
据XX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的父亲张某宁、伯伯张某木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8日)记载:张某某幼时跟奶奶生活,后来跟其母亲回广西生活,脑子不好使,读了两三年的书,考试成绩很差,反应迟钝,说话口吃,不能流利的与他人交流,别人说什么他都不听,语无伦次,疯疯癫癫的,情绪不稳定,冲动,动不动就吵闹、哭泣,其奶奶住院,张某某用水果刀割伤自己的大腿,家人送他去当地康复医院,张某某不受控制,不愿接受治疗,后转去XX市第三医院,医生说张某某是疑似精神病患者。最近,张某某在福建XX市精神病发作,被XX市公安机关送到XX市第三医院治疗。
据XX县公安局民警对村民张某聪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8日)记载:张某某从小行为就异于常人,反应迟钝,说话口吃,性格内向、暴躁,情绪不稳定,动不动就生气,砸烂家里的东西,张某某曾用水果刀割伤自己的大腿,之后被送到XX市第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据XX县公安局民警对XX小区物业人员及居民梁某荣、叶某、黄某倩、罗某惠、梁某、李某、蓝某文等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6日)记载:2018年12月26日9时许,在XX县XX小区5栋28楼至29楼阶层楼梯处有一女子死亡。从监控里看见一黄色衣服男子于8:30多分从三楼乘电梯到一楼,出电梯后又乘到六楼,到六楼后又乘到地下室负一楼,那男子出电梯换乘另一部电梯,到一楼,那名妇女进电梯并按29楼,到了29楼电梯停下,那名男子开始用一只手勒住那名妇女的脖子,并强行拖出电梯,出电梯口他们两人都摔倒在地板上,之后监控视频就不见了……那名男子手上和脚上有很多血迹,看上去很反常。
据XX市第三医院病历资料(住院号:45012或20182849)记载:张某某因“急起眠差、乱语、行为紊乱10天”于2015年9月16日入院,诊断“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因“被发现行为异常2小时”于2018年12月22日入院,诊断“精神障碍NOS”。
据广西XX爱心康复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20181222)记载:张某某因“伤人致死1天,总病程2年余”于2018年12月27日入院,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查出有幻视、行为紊乱,无自知力,诊断“精神分裂症”。
(二)检查过程
1. 精神检查
按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接触一般,检查基本合作,问话能答,对答欠切题,反应稍慢,语速稍慢,对姓名、年龄、住址、家庭一般情况尚能正确回答,检查过程中其基本能表述案情经过。称他叫张某某,今年29岁,1990年出生,从小跟奶奶生活,读了小学五年级,都不会写字,成绩较差,平时少吸烟喝酒,不吸毒,没有结婚,曾到福建XX市做建筑工,其中回广西两三次。称两三年前,他知道奶奶住院了,奶奶叫他不要回家去医院探视,他觉得奶奶不要他了,瞬间觉得头脑乱了,胡思乱想,想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他就拿着水果刀朝自己的大腿捅下去;称他晚上睡不好,经常头痛,觉得不安全,觉得有人害他、杀他,他没有证据(被害妄想),看见鬼,并听见鬼讲话的声音(幻视、幻听);称他脱光衣裤、大声叫喊就是为了找那个太阳、弟弟、母亲,与全世界每个人都有关系,如果没有太阳,世界就没有了(思维逻辑障碍),后来他的家人、XX市公安人员分别两次送他去XX市精神病医院住院,医生告诉他得了“精神病”,出院后他不吃药。称几天前他回到XX县家里,他的奶奶、父亲知道他的生辰八字,烧纸钱,装神弄鬼,控制他,陷害他(被害妄想、被控制感),他觉得睡在奶奶旁边晚上就睡不好,睡在母亲旁边晚上就睡得好,搞得他头脑乱乱的;称那天他反复乘坐电梯,在电梯里及周围寻找穿红色衣服、红色头发的女鬼王,女鬼王上蹿下跳,后来女鬼跟她一起乘电梯到楼上,他就听见“已经走了”的奶奶的声音(幻听),叫他平举双手,拿砖头砸女鬼王,如果他不杀死女鬼王,女鬼王就杀死他,于是他勒住女鬼王的脖子,把女鬼王拖到电梯外,先后用拳头、砖头朝女鬼王的头部打了两三下,女鬼王流了很多血就死了。称他打死女鬼王后就下楼了,他脱光衣裤,一边拜地拜神,看能不能化掉他胸前的龙(纹身),如果化掉了,地球就不会发生地震,另外他肩上还有一条龙,开有天眼,观察地球会不会动(思维逻辑障碍)。称女鬼王搞得地球动来动去,他把女鬼王打死了,就是为了保护地球,他是做了好事,公安人员是不会判他有罪的。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或情绪低落。否认有精神病,对其目前精神状态无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自知力)。智力基本正常。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生命征正常,心肺腹检查未发现异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分析说明】
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被鉴定人张某某幼时跟奶奶生活,脑子不好使,读了两三年的书,考试成绩很差,反应迟钝,说话口吃,不能流利的与他人交流,别人说什么他都不听,语无伦次,疯疯癫癫的,情绪不稳定,冲动,毁物,自残,动不动就吵闹、哭泣,曾在XX市第三医院、XX爱心康复医院住院治疗。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接触一般,问话能答,对答欠切题,反应稍慢,语速稍慢,检出其有幻视、幻听、被害妄想、思维逻辑障碍、被控制感等精神病性症状,未查出阶段性的情感高涨或情绪低落,无自知力,智力基本正常。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所述,根据被鉴定人表现及精神检查,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张某某符合“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称那天他反复乘坐电梯,在电梯里及周围寻找穿红色衣服、红色头发的女鬼王,女鬼王上蹿下跳,后来女鬼跟她一起乘电梯到楼上,他就听见“已经走了”的奶奶的声音叫他平举双手,拿砖头砸女鬼王,如果他不杀死女鬼王,女鬼王就杀死他,于是他勒住女鬼王的脖子,把女鬼王拖到电梯外,先后用拳头、砖头朝女鬼王的头部打了两三下,女鬼王流了很多血就死了。以上说明,其作案具有病态的动机和目的,受幻听、妄想的支配下,其作案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故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按《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5-2018):
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虽基本能够叙述作案经过,但其不能正确理解其权益及义务,不能认识其所面临的诉讼性质及后果,不能清晰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和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无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