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酒驾人员骑行二轮摩托车安全技术参数进行司法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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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W155261033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 02月21日21时许,余某某驾驶临时甘KXXXXX号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初步检测,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1、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 11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二、检验所见:
临时甘KXXXXX号白色“绿源”牌电动二轮车
1、被鉴定车辆车身颜色为白色,车架号为192821803133193。
2、被鉴定车辆具有两个车轮,采用电驱动方式,经检验,电机号为LYDM7C2500519 Y 0570TLL600 570,额定电压为60V。
3、被鉴定车辆无脚踏人力骑行装置,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4、经称重,被鉴定车辆整车重量为94.25kg。
5、经检验检测,被鉴定车辆最大时速为51km/h。
6、经测量,被鉴定车辆外廓尺寸为166×67×105cm。
【分析说明】
(一)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整车技术要求:
(1)定义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2)5.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2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kg;
5.1.3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二)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车辆类型的相关术语、定义及整车技术参数等规格如下:
(1)3.1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2)3.6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3.6.2轻便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4)3.6.2.1两轮轻便摩托车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三)被鉴定临时甘KXXXXX号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具有两个车轮,由电机驱动,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大于40kg,时速已超过20km/h;符合技术参数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临时甘KXXXXX号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符合技术参数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