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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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W155238178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3日被鉴定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鉴定其精神状态及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本机构对其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讯问笔录(2019年2月3日两份,2019年2月9日一份)记载:
问“你为什么想杀死姓X的女子?”
答:“我想好好和她谈对象,她却让我呆在旁边的卧室,她和其他男的在一起,我没有想到她是这样一个人,再加上我给了她200元钱,有点不值,所以就特别生气,想把她弄死,到了2点50分左右,我正好想到我穿的白色棉夹克口袋里面有一根白色布条,我就想用这根白色布条把她勒死,我从衣服口袋里面拿出白色布条,看到姓X的女子侧身在睡觉(背朝我),从背后把她脖子用尽全力勒住,她就开始挣扎……,我昨天晚上知道她是卖身赚钱的。”
又说:“我当时勒完姓X女子之后,我有点害怕了,我害怕她叫别人过来打我,所以给她说了”“我给你玩个游戏,你还当真了,不可能弄死的之类的话,这时候我已经不想把她弄死了,但是我说完之后,她还一直骂我,骂我滚,骂了几分钟左右的时候,我又生气想把她砍死,于是到厨房拿了菜刀去砍她”,......“我想和她好好谈对象,过日子,我感觉自己的感情被她骗了,就想的弄死她算了” ,“我当时害怕的躲到了地下室开始穿衣服,我躲了20分钟左右,就被警察带走了。”
【鉴定过程】
鉴 定 时 间:2019年2月11日
在 场 人 员:XX县公安局刑警甲某、乙某某
鉴 定 调 查;
1.XX公安局刑警甲某反映:“他(被鉴定人)知道这个女的是卖淫的,很生气,发生完性关系后,他觉得女方骗了他很生气。每一次的询问笔录都是一样的,他和女的在一起时,他在另一个房子,这个女的接了三个男客,这个男的很生气。和他平时的交往就是询问,没有发现异常,对杀人的动机情况说的很清楚,对嫖娼的情况有所隐瞒,有不好意思说,认为他给她200元钱太多了,很气愤,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给了100,他不认为这是嫖资”。
2.2019年2月12日据被鉴定人房东XX的询问笔录记载:“平时在租我房子的时候我感觉的说话,做事,人品方面都还可以。平时接触的时候我感觉性格挺好的,平时也没有脾气什么的,就是打工赚钱,这个人平时为人很和善,基本上不与人发生口角”。
3.2019年2月14日受害人XXX的询问笔录记载:“这个男子经常给我买吃的,平时接触中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之处。平时接触的时候没有暴力倾向。除了2月2日下午到我家的时候还好的呢,到2月3日凌晨的时候,这个男子拿绳子砍我的时候,我就发现这个男子特别暴力”。
4.2019年2月15日被鉴定人所在监室管教干部XXX反映材料记载:“入监后能服从看守所和监视内的管理措施,性格温和,从未与监室内的其他人员发生争执或产生纠纷,能积极主动的参与保持监室内卫生的活动,正常背诵监规,顺利完成一日生活制度的要求。他发言及日常交流中未见明显的异常情况,语言表达的逻辑思维和语速、反应速度均感正常,偶尔还能背诵一首古诗,他对自己所穿的黄马甲感到不好,表示希望能和大多数人一样穿蓝马夹,平时饭量小,活动也少。略有异常的表现就是第一次进监管场所,未见表现出常见的恐惧和不安的情绪。语言过于正常,情绪过于稳定的表现,有着令人说不出的异样感觉”。
检 查 所 见:
1.检验方法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评定标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3.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在刑警陪同下戴手铐步入检查室,年貌相符,衣着整洁,面部表情自如,主、被动接触良好,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语速、语量适中,表达流畅,联想过程无障碍,定向力正常,鉴定过程中未见明显做作、夸大及回避对视等行为表现。
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对个人一般情况能正确回答,没有任何做作表现,交流时多低头,有后悔表现,对检查人员有礼貌,情感反应与思维活动协调一致。知道自己被送来是做检查,对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能够清晰讲述,准确回忆,对常识性的问题均可理解,并正确回答,领悟力正常。问“为什么用刀子捅她?”答:“因为我生气,因为8点到12点,我一个人待着,她和别人聊天、玩”。问“捅了的后果想了吗?”答:“没有,我想自杀,但我手里没刀。”问:“为什么不想活了?”答“我想象那个女的也快死了,我要是不死,女的死了,我活着也没有意义,我想去拿刀,但没有。”问:“你觉得会判死刑吗?”答:“不知道,人没死,判多久就多久吧。”问“后悔吗?”答:“后悔,当时砍一刀就行了,为什么砍那么多,当时很生气,我本来和她是谈恋爱的,她把我圈了几个小时,我很生气。”问“为什么砍她?”答“去年8月,我怀疑过她找别人,这次我太伤心了,她骗我,砍刀之前她一直在骗我。”问“现在重来一次会砍吗?”答:“不会的,当时太气愤了。”问:“以后会去砍人吗?”答:“不会了。”问:“想回老家吗?”答:“现在没有希望了,服刑完再说吧”。询问其电话号码,能够清晰快速说出。一般常识、理解力、判断力等智能未见明显受损。情感反应适切。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辅助医学检查:2019年2月11日XX县人民医院被鉴定人的头颅CT印象: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卷宗提供材料、调查反映,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分析如下:
1、据讯问笔录记载:在三次讯问中,其前后口供一致,并且能够清晰讲述整个事件过程,被鉴定人自感情感受骗后情绪、行为失控,其发生有显著心理社会诱因,并且这种精神刺激对被鉴定人而言并非微不足道的,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意识障碍,不符合病理性激情的诊断标准。此说明,被鉴定人当时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且动机明确。
2、据相关调查材料反映:“和他平时的交往没有发现异常,对杀人的动机情况说的很清楚。”“平时在租房子的时候时候说话,做事,人品方面都还可以。平时接触的时候性格挺好的,平时也没有脾气什么的,就是打工赚钱,平时为人很和善,基本上不与人发生口角”。“ 平时接触中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之处。”“入监后能服从看守所和监视内的管理措施,性格温和,从未与监室内的其他人员发生争执或产生纠纷,能积极主动的参与保持监室内卫生的活动,正常背诵监规,顺利完成一日生活制度的要求。他发言及日常交流中未见明显的异常情况,语言表达的逻辑思维和语速、反应速度均感正常,偶尔还能背诵一首古诗,他对自己所穿的黄马甲感到不好,表示希望能和大多数人一样穿蓝马夹,平时饭量小,活动也少。”提示被鉴定人日常社会功能保持良好,人际关系正常,无离奇言语或偏离正常的行为。
3.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面部表情自如,主、被动接触良好,检查合作,注意力集中,对答切题,语速、语量适中,表达流畅,联想过程无障碍,对个人一般情况能正确回答,没有任何做作表现,交流时多低头,有后悔表现,对工作人员有礼貌,情感反应与思维活动协调一致。知道自己被送来是让医生做检查,对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能够清晰讲述,准确回忆,对常识性的问题均可理解,并正确回答,领悟力正常。问“为什么用刀子捅她?”答:“因为我生气,因为8点到12点,我一个人待着,她和别人聊天、玩”。问“捅了的后果想了吗?”答:“没有,我想自杀,但我手里没刀。”问“后悔吗?”答:“后悔,当时砍一刀就行了,为什么砍那么多,当时很生气,我本来和她是谈恋爱的,她把我圈了几个小时,我很生气”问:“现在重来一次会砍吗?”答:“不会的,当时太气愤了。”问:“以后会去砍人吗?”答:“不会了。”问:“想回老家吗?”答:“现在没有希望了,服刑完再说吧”。询问其电话号码,能够清晰快速说出。一般常识、理解力、判断力等智能未见明显受损。情感反应适切。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4.2019年2月11日XX县人民医院被鉴定人的头颅CT印象: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提示被鉴定人无脑部器质性疾病。
综上:被鉴定人临床表现特点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无精神病”的诊断要求。
(二)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1.据被鉴定人的讯问笔录记载:“我想好好谈对象,......,我没有想到她是这样一个卖淫女人,我好好对她,她却玩我,......,所以就特别生气,想把她杀死”,“她还一直骂我,骂我滚,骂了几分钟左右的时候,我又生气想把她砍死,于是到厨房拿了菜刀去砍她”……“我想和她好好谈对象,过日子,我感觉自己的感情被她骗了,就想的弄死她算了”。“我当时害怕的躲到了地下室开始穿衣服,我躲了20分钟左右,就被警察带走了”。提示被鉴定人有明确的作案诱因,在诱因的刺激下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并无病理性因素参与,有明确的作案对象及现实的作案动机,有目的的选择作案工具,作案后表现紧张,害怕,有躲避行为。
2.据材料显示,案发时受害人与其他异性的行为激起了被鉴定人强烈的愤怒情绪,在强烈的愤怒情绪影响下,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作案后表现紧张、害怕、躲避。被鉴定人在本次鉴定时讲述案发当时经过与其笔录情况基本一致,表明被鉴定人案发时并无意识障碍,案情回忆清晰,其案发时情绪变化与现实冲突一致,符合生理性激情特点,并无病理性因素参与。
3.被鉴定人作案时有明确的现实矛盾冲突,对象选择明确,符合激情作案的特点,案后紧张、害怕、躲避、完整讲述案发经过,对其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均有良好的认识,知晓可能承担的法律处罚,以上均表明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正常。
综上:被鉴定人在本次案发时未发现明确精神病性症状,作案受生活事件的影响,案发时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无病理性因素参与,自我保护能力完整,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在2019年2月3日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其案发时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