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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脾破裂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W155192405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被鉴定人自诉,因2018年11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全身多处损伤,后送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其伤情稳定,特委托本中心对其进行人体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某医院住院病史

主诉: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3小时余右。查体:左侧颞顶部分别可见大小约4cm、5cm挫裂伤口,伤口已缝合。左肩部活动稍受限,可见多处挫裂伤。病理学检验:脾破裂出血。诊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等治疗,术后给予抗感染、支持补液对症治疗。出院诊断:脾破裂,多襄肾,头皮挫裂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缓步入室,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中下腹可见一纵形手术疤痕,左下腹压痛(±),左侧胸廓挤压征(±),左肩关节活动尚可,余(-)。

3.阅片所见

某县人民医院2018年11月23日摄CT片示:脾破裂,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黄某某系成年人,2018年11月2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脾破裂,头皮挫裂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及左侧第7、8、11肋骨骨折并胸腔积血等。临床予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等治疗。目前本中心检见其左肩关节活动尚可。根据两院三部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之规定 ,上述损伤致脾破裂经行切除术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脾破裂经行切除术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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