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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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W15518410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述:2017年8月17日8时30分许,疑似精神病患者赵某某在某县大乘支行称银行是自己的,并拿出身份证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取钱给他,适逢运钞员从赵某某身边经过,赵某某便冲向其中一名运钞员,试图抢夺其手中枪支,被另外的两名运钞员制服。
当地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抢劫案”立案侦查。因办案需要,提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视频脑电图检查:正常范围视频脑电图。(某市第五人民医院脑电监测报告,2017年9月6日)
精神检查:2017年9月6日中午在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进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赵某某由公安人员多人陪同自行步入检查室,衣着欠整洁,服饰一般,意识清楚,接触被动,查体欠合作。知道自己名叫赵某某,今年46岁,1971年4月28日出生,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没有读书后就搞农业,种庄稼,曾经外出打工,2年后回本地搞农业,没有结婚,结不到婚,有人安了电子类的东西在我喉咙上,是个秘密,就是视频,飞机从天上过就收得到信息,招兵量身高,万一我当兵死了,国家所有的信息建设就搞不起来。我5岁以前是毛泽东,中国银行和国共机制,19+7,17+9,刻二制,我从小就是毛泽东,名字是写在壁头上的,自行车改为银行,全世界中国人民银行把我的碑立起来,刻二制是个太阳,12月26是个乙,27是个丙五,28是个丁末,三个字是共和国,马克思主义,建设毛泽东思想,生活美好,到处亮点,我就是毛泽东,住在街檐坎,生殖器就是枪,就是一个人,有些人是死了的,实际上又没有死,连起来好搞建设,带手铐是抢枪,天黑了,没有灯,看不见,有人拿我当疯子打整,用身份证取钱,银行的钱是我的,建设家乡水泥路,上千万,全国各地要每年一千万,上广告,(当问及为何要去抢枪时)到处都建设好了,我还要住街檐坎,银行都是我的,我还取不到钱,还不如一枪打死我算了,我要抢啥子枪哦,我都有枪,我的枪是与生殖器有关系的,打死人的枪我没有的。我5岁以前叫毛泽东,5岁以后才改叫赵某某,钞票上印的都是我。我把我列出来就是毛泽东。整个中国的银行都是我的,大乘银行也是我的,我在我自己的银行凭我自己的身份证取自己的钱他们却不取给我,我就只有抢,每年一千万,建设家乡水泥路,......。综上,本次精神检查查见其在意识清楚状态下引出思维障碍及夸大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据送检材料反映:2015年5月7日,被鉴定人赵某某因“胡言乱语、冲动毁物、行为紊乱10+年”住某县仁爱医院。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不洁,蓬头垢面,引出幻觉、思维障碍、病理性意志增强,行为紊乱。予利培酮片、盐酸苯海索片治疗。精神症状稍缓解,自知力未恢复。于2015年6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家人及村组干部均一致反映其患有精神病。
2017年8月17日8时30分许,被鉴定人赵某某在某县大乘支行称银行自己的,并拿出身份证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取钱给他,适逢运钞员从赵某某身边经过,赵某某便冲向其中一名运钞员,试图抢夺其手中枪支,被另外的两名运钞员制服。当时在场的银行领导反映其说话胡言乱语,语无伦次的。
2017年8月17日,被鉴定人赵某某因“语乱、冲动伤人12年,加重1月”住某仁爱医院。意识清楚,头发蓬乱,衣着欠整洁,注意力不集中,存在思维破裂、引出关系妄想、夸大妄想、病理性意志增强,社会功能受损,自知力缺失。诊断:精神分裂症。予利培酮等药物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办案民警亦证实其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本次鉴定检查情况:视频脑电图检查为正常范围视频脑电图。本次精神检查查见其在意识清楚状态下引出思维障碍及夸大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送检材料提供的病史、结合临床检查综合分析,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赵某某的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及排除标准。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
被鉴定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17日实施的抢劫违法行为,系患精神分裂症后,在思维障碍及夸大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所为,缺乏正常的、可理解的行为动机,其行为的动机荒谬离奇,脱离现实,其行为的发生过程不符合常情,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并且缺乏自我保护。故其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5.1.3 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c)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是由精神障碍所致;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5)的有关标准,被鉴定人赵某某对于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赵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
2. 被鉴定人赵某某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