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右肘轧伤受害人郭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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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5177537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8日不慎被门轧伤右肘,受伤后由“96120”接入樟树市中医医院检查、住院并行手术治疗,现伤者已出院。因赔偿及调解需要,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委托本中心对伤者郭其有的伤残等级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残,并进行“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入院时情况:郭某因“轧伤右肘关节疼痛、肿胀、出血并活动受限两小时”入院。专科检查:右肘关节、前臂肿胀明显,右肘关节畸形,肘前有伤口,表面有血迹,局部压痛及纵向叩击痛阳性,右肘关节主动活动明显受限,被动活动疼痛加剧,骨擦音及骨擦感明显,右上肢末梢感觉及运动正常,末梢血运良好。入院诊断:右肱骨髁骨上骨折并前臂软组织挫裂伤。
2、治疗经过:患者郭某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抗炎支持对症治疗,石膏托固定右肘,后于2018-9-25在臂丛麻醉下行右肱骨髁骨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抗炎、支持、对症治疗。活血、化瘀、续骨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郭某神志清楚,步行进入检查室,对答切题。见伤者郭某右肘外后侧一15.2cm手术创口疤痕,疤痕轻度增生,屈145°,伸15°,旋前旋后正常。伤者诉右臂伸屈不利索,天气变化时有疼痛。余检未见有意义发现。
阅片所见:DR片(2018-09-18、片号4079257、樟树市中医院)示:右肱骨髁上骨折,断端向外侧移位。DR片(时间2018-10-09、片号4081338、樟树市中医院)示:右肱骨髁上骨折钢板内固定中(两块钢板),位置可。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系钝性暴力(如碰撞、摔跌等)作用所致,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且骨折经医院手术内固定,有医院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证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之5.9.2(23)规定,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行内固定术后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且骨折经医院手术内固定,有医院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证实,属实,综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3之规定,伤者郭某的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4.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且骨折经医院手术内固定,有医院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证实,属实,到时内固定钢板需要取出,肘关节功能存在康复、锻炼等,必将产生一定的后续治疗费,参考《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伤者郭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人民币。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郭某右肱骨髁上骨折行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郭某的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3.被鉴定人郭某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