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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钟某某参与陈某某、万某某诉其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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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7559886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钟某某是某市房地产的业内人士,钟某某的妻子因业务招待购烟酒与陈某某私交不错。2005年上半年,陈某某得知钟某某要开发某块土地,希望投点钱进来一起经营,钟某某认为陈某某的资金太少,开始有些不情愿。陈某某向钟某某推荐了万某某,并向钟某某介绍万某某的实力很强云云。钟某某遂答应,三人各拿出一百万作为保证金,顺利拍到某块地皮,但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但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时,陈、万二人却根本拿不出资金,钟某某认为陈、万欺骗了他,不答应再与二人合伙。三人商定,陈、万二人先期投资的钱作为借款,等项目完成后计息还款。三人对此均表示认可,并无异议,但是无书面协议确认。后来陈某某夫妇二人也陆续在钟某某项目任职。钟某某的项目后来陆续盈利,陈某某眼红,认为只计算利息自己吃亏,暗暗通过私下录音,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意图达到混淆试听,营造三人仍在合伙开发的假象,主张合伙分红,得到巨款的目的。

陈、万二人先行起诉,后又撤诉。2015年上半年,陈、万二人向某市中院第二次起诉,将钟某某、所挂靠的房产公司以及财务人员列为被告,主张三人存在合伙关系;陈某某主张项目的合伙盈余款分别为1400多万元和投资款1100多万元,主张逾期分配合伙盈余款的利息740多万元;万某某主张合伙盈余款分别为1400万元,主张逾期分配合伙盈余款的利息650多万元;两人均要求钟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中,钟某某未出庭,其与代理人采取诉讼策略是:不承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认为陈、万二人无权分别该项目的财产,对于合伙财产和盈利状况的鉴定采取消极不配合状态。

一审法院判决:

钟某某向陈某某分配1400多万元的合伙财产;

钟某某向陈某某分配近1100万元的合伙财产。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钟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主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一分析,找出矛盾点,从而使上述事实和证据归缪。

认为三人之间先有合伙的意愿,但后来陈万二人承诺的资金不实,合伙款转为了借贷,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合伙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三人具有合伙关系且合伙份额相等从而平均分配利润无事实根据。

【判决结果】

撤销某市中院的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重审某市中院重审。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193-2]。

【案例评析】

涉案金额巨大的合伙关系在现实中常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本案中本就异常。在本案中,根据陈、万二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是其提供的相应证据特别是录音证据中均有提到合伙投资字眼,于钟某某十分不利。

经过,长达一周的面对面分析,为还原事实,改变部分证据对钟某某不利的局面,二审代理人决定调整诉讼策略。即要钟某某本人出庭,客观阐述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承认先有合伙,但后因陈、万没有资金跟进没有执行的事实,先前投入的资金已经转为借贷,双方并无实际的合伙。

庭审中,代理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发问,如询问陈、万二人的职业、经济状况、合伙资金的来源、为何不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等。特别在陈阐述其原来就做过房地产时,比较专业。代理人当庭询问其什么叫容积率?房地产开发的流程?什么是房地产开发的五证?为何分红只向陈、万二人分红,而钟自己不分?一系列问题使陈完全哑口无言。针对万是事业单位人员,这些所谓的巨额资金来源于何处?转账凭证等?万也不好回答。代理人的发问,使得陈万二人的庭审中与之前阐述的事实漏洞百出,无从应对。

从而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上给审判人员一个直观的认识,对一审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有一个“内心确信”。

最终,湖南省高院以一审事实不清,撤销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委托人避免了近三千万的财产不久被强制执行的巨大损失。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钟某某一审的应对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完全回避客观事实,过份地去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全无视录音资料中对自身不利的情形,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对一审法院查明案情不利。好在二审中能及时醒悟,取得了不错的诉讼结果。另外,代理人应该正视全案证据,不能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完全无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在事实阐述时应有全局性的眼光和韬略,配合法院查明本案客观事实,必要时采取“四两拨千斤”之技巧达到“反败为胜”的效果。

人们在生活中,在涉及财产、借贷或者和合伙等事务中,一定要养成“立字为据”的习惯,有道是“亲兄弟、明算账”。否则,极易引发争议,从而拖入诉累,并出现对自身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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