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触电工伤受害人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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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W155175439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8:00分许,高某在沅陵县凉水井镇田家村沅陵县宏进页岩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厂长叫其去接线,准备工作已做好,第一组线已接好,接第二组电线时突然来电,高某右手直接接触电线,被电击伤。高某伤后在常德骨科医院治疗。
高某现委托本所按照国家工伤标准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8年11月8日常德骨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住院号201800919),入院情况:患者高某,男,52岁,因“右手被电击伤后疼痛、流液7小时”。体查:T37.0℃ P80次/分R20次/分BP132/90mmHg,右示、中、环指屈曲畸形,右手掌掌指关节处、手掌处见皮肤水泡,内可见皮下组织苍白。可见大量渗液。右小指掌指关节处伤口深达骨质。腕痕纹处见皮肤呈蜡样;右手苍白处触及无疼痛,右腕部伤处触及皮肤质硬;右手2-5指屈伸活动均受限。辅助检查:右小指末端毛细血管无,右中、环指末端毛细血管慢,拇指及示指毛细血管反应正常。X片示:右手骨质未见明显异常。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急诊在臂丛麻醉下行了“右手清创术+切开减压术”。术中见右手2-5指全指腹、中间掌痕纹以远掌部、腕中纹前后3cm处掌侧见烧伤痕,其中右小指指骨处深达指骨,双侧固有动脉屈肌腱均缺损。术后予以预防感染、消肿、输蛋白、护心等治疗。于2018年8月23日再次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手扩创+第5指体坏死指体摘除术+VSD安置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消肿、活血等治疗。后期经过多处扩创清创坏死组织,VSD覆盖冲洗等手术后,最终患者创面稳定在中、环指指腹软组织缺损,指骨外露,双侧固有动脉固有神经坏死缺损;示指指腹皮肤缺损,部分肌腱外露;前掌侧部分肌腱外露,部分缺损,肉芽生长良好,腕部正中神经坏死;尺动脉尺神经坏死;尺侧腕屈、掌长、2-5指浅屈肌腱均坏死;部分大鱼际肌及小鱼际肌近端坏死。创面肉芽生长后于2018年10月3日在臂丛+腰麻下行了“VSD拆除+游离股前外皮瓣修复术+中、环指剔骨皮瓣+自体取皮植皮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抗血管痉挛、抗凝、活血等治疗。术后第3天右腕部皮瓣出现动脉危象,给予探查见蒂部血管搏动正常,入皮瓣处及皮瓣内广泛栓塞,皮瓣无存活可能,改形右腕部腹部带蒂皮瓣修复,术后预防感染、活血、伤口换药等治疗。于2018年10月29日入手术室行了“腹部皮瓣断蒂术+左大腿清创缝合术”,术后用头孢他啶、伤口每日换药等治疗。出院情况:右腕部皮瓣血运正常,示指植皮处干燥,腹部及大腿皮瓣供区伤口均干燥,无红肿渗出。
2.2018年11月8日常德骨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诊断:右手电击伤:⑴右手、腕部广泛皮肤软组织坏死;⑵右正中神经、尺神经坏死缺损;⑶右尺动脉坏死缺损;⑷右3-5指坏死;⑸2-5指浅屈肌腱坏死;⑹右拇短伸肌腱缺损;⑺右示指指腹血管、神经、软组织缺损。
(二)法医学检验
⒈检验方法:按照RB/T192-201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于2019年1月21日在本所鉴定室对被鉴定人高某的伤情进行检验。
⒉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高某行走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一般情况尚可。诉右前臂不能转动、麻木。查体合作。检验见:颜面头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功能活动可。右手中指和环指缺失,末指及掌骨远段缺失,右拇指僵直固定不能弯曲,食指三个关节功能状弯曲僵直固定,右拇指、食指功能完全丧失,右手掌面被植皮覆盖,腕部瘢痕,右腕关节主动活动不能,功能完全丧失。右前臂肘关节以远皮肤痛觉丧失,前臂旋转不能并不自主抖动,肌肉轻度萎缩,肌力Ⅳ级。左侧大腿前侧及右下腹部取皮后瘢痕,色暗,稍隆起。右手肌电图检查无法完成。全身余处(-)。
⒊阅片
⑴2018年8月29日常德骨科医院DR胶片(DR34995)示:右手食、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蜷屈挛缩,小指掌指关节以远离断缺失。
⑵2018年11月19日常德骨科医院DR报告单(DR36579)检查所见:原诊“右手外伤术后复查”,现片示:右手2-4指均可见部分缺如,断面光整,检查意见:右手外伤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高某提供的本次案情和医院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司法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高某在一砖厂上班接电线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其右手及腕部广泛皮肤软组织坏死,右正中神经、尺神经坏死缺损,右尺动脉坏死缺损,右3-5指坏死,右2-5指浅屈肌腱坏死,右拇指短伸肌腱缺损,右示指指腹血管、神经、软组织缺损。伤后在常德骨科医院住院达三个月,先后经行9次手术治疗,现治疗终结。目前遗有右腕关节功能和右手拇、食指功能完全障碍,右手3、4、5指缺失。右前臂旋转功能障碍,肌肉轻度萎缩,右前臂肌力Ⅳ级。综上述被鉴定人高某右手功能完全丧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5五级13)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高某因电击伤致右手功能目前完全丧失的伤残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规范性附录)A.5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高某的伤后误工期为186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被电击伤致右手功能目前完全丧失的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为186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