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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被害人委托对刘某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提起控告案

  • 案例时间: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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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0230127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自2013年以来,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成立某县商务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组成黑恶势力团伙,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的资金,采取“套路贷”、“高利放贷”的方式,先后以个人或服务部的名义向该县有关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高利放贷,总金额数亿元,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为了追债,被控告人刘某、李某组织人员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伪造印章、故意伤害等犯罪手段,逼迫债务人,导致一批民营企业倒闭或破产,多个民营企业家受到迫害。

【代理意见】

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涉嫌的主要犯罪罪名、理由: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依据。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被控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该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被控告人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控告人刘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某等人为骨干,人数较多,组织稳定。

2.经济特征。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有组织的利用服务部为平台,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再以“套路贷”进行诈骗或高额利息发放高利贷,并采取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方式逼债,以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被控告人刘某等人为了逼债,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伪造印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为非作恶,迫使本县多家民营企业倒闭,个别企业甚至破产。

4.危害特征。被控告人刘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套路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伪造印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某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某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综上,被控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利用“套路贷”实施诈骗犯罪

1.被控告人刘某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的事实。

2013年9月至12月,因经营需要控告人张某先后多次向被控告人刘某借款总计280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该2800万元名义出借人为被控告人李某,实际出借人为被控告人刘某,通过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账户向控告人张某夫妇转账。

控告人张某夫妇自2013年9月至12月,按照被控告人刘某、李某的指定,先后通过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刘某姨妹、被控告人刘某舅子、王氏父子等人账户转账,以及给付现金、刷POS机等方式,向被控告人刘某还款4651.2万元。但被控告人李某在被控告人刘某的授意下,拒不承认控告人张某夫妇向被控告人刘某、王氏父子等人账户转入的1267.5万元系还款,也不承认收到现金和POS机收款。仍然于2017年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控告人张某向其偿还本金2845万元、利息1763.9万元。

2019年6月15日、16日,经某县公安局民警找王氏父子询问,查实了王氏父子的账户系刘某手下借王氏父子的身份证所开,实际控制、使用人为服务部,而该服务部的实际控制人为被控告人刘某。也即控告人张某夫妇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1日分三笔转账至王氏父子账户的共420万元的实际收款人为被控告人刘某。

2019年12月,控告人张某找到其2014年与被控告人刘某联系的苹果手机,恢复了当年与被控告人刘某联系的19条信息,证实控告人张某夫妇转账给被控告人刘某等人的847.5万元系归还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控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法院判决书、王氏父子的询问笔录、控告人张某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2.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的理由、依据。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1)隐瞒真相,毁匿还款证据,虚假转账,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隐匿了控告人张某夫妇向王氏父子、被控告人刘某等人转账的1267.5万元系归还的借款本息的事实,形成了虚假债权债务。

另2014年6月11日,被控告人李某分三次向控告人张某、转账350、300、200万元(共计850万元),当日被控告人李某要求控告人张某、又将这850万元转给被控告人李某指定的三人。被控告人李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将这850万元也算作控告人张某夫妇的借款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借助诉讼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2017年,被控告人刘某指使被控告人李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控告人张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845万元、利息1763.9万元。因为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故意隐瞒真相,隐匿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控告人张某夫妇已经归还了4651.2万元,只认定控告人张某夫妇归还了2271万元,并判决控告人张某夫妇还需要归还本金672万元及相关利息。

(3)采用打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等非法手段逼债。为逼债,2018年5月17日,被控告人刘某纠集手下“马仔”,踢坏张某公司电动伸宿门,张某家大门、保险门,办公楼窗户玻璃、垃圾桶等物品,损失总计20940元。2018年6月23日,被控告人刘某纠集人员在张某公司办公楼四处张贴“欠债还钱”的标语,在控告人张某家大门、侧门喷涂红色“欠债还钱”油漆。2018年11月3日,被控告人刘某纠集人员在控告人张某家吵闹,并送花圈。经派出所民警三次出警才离开。

因此,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毁匿还款证据的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暴力、威胁、非法拘禁逼债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特征、手段,均符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套路贷”的特征,已经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3年底,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成立湘鸿商务信息服务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消违章、放高利贷”等非法业务。为了筹集资金,服务部以被控告人刘某等个人名义向多人非法吸收资金,并许以月利息2分的高息。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某县人民法院、被控告人刘某等人关键词,初步查明2014年间,被控告人刘某等人以服务部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17人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资金总额达1495万元,然后再以高息借出(最高达到月息1角5分)。具体判决书如下:(本文略)

上述事实有上述对应文号的四份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另有部分判决书仅有文号,具体需要公安机关到某县人民法院调取。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未经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给予固定回报,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达到1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绝大部分债权人虽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但因被控告人刘某等人没有执行能力,绝大部分债权人血本无归。

故,被控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四)依据前文描述,被控告人刘某、李某等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逼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二、我们的请求

被控告人刘某、被控告人李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在某县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猎物”,通过“非吸”融资,“套路贷”、高利放贷牟利,非法手段逼债,导致一大批民营企业倒闭甚至破产,一些民营企业家家破人亡,严重破坏了该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彻查,严厉打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该县的营商环境,维护该县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以长沙扫黑办的名义在媒体上发布《关于检举揭发以刘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及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裁判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控告刘某、李某等人涉黑涉恶案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

一、涉黑涉恶案件特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犯罪行为多样化、侵犯法益多元化、犯罪组织体系化、所涉罪名复杂化。本案中,该黑恶势力内部分工较为明确,形成以刘某、李某为核心骨干,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为外围的松散型组织结构,通过成立信息服务部,欲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恶势力以易获取暴利的行业、领域为阵地,通过巧取豪夺敛积钱财奠定经济基础壮大势力。本案中刘某、李某就以经营服务部的名义,纠集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以及单位员工进行非法集资,快速敛财。然后高利放贷,再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软暴力行为非法逼债。另一方面,在政策、传统观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下,恶势力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市场需求”,一是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二是在县乡偏远地区举报控告怕被打击报复,宁可隐忍妥协。本案中受迫害的主体多为小微民营企业,多因融资困难、高利借贷与刘某团伙产生关系,有部分企业因此被刘某、李某等黑恶势力团伙的迫害至倒闭,甚至人身遭到严重损害。 

二、办理涉黑涉恶类案件存在的困难

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实施一系列侵犯多个法益的犯罪行为,涉案人员、被害人员较多。取证难是该类案件最大难点。 因经济利益是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追求,因此多涉及经济纠纷,账目混杂,因为放高利贷者大多不签合同,即使签订大多数为阴阳合同,或者仅一式一份,不会给借款人。加之通过“转空账”制造银行流水,被害人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清偿债务的事实,甚至无法举证实际发生债务的真实数额。且因为取证对象是本地受到伤害的人,但其因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大多不愿配合作证,导致部分案件取证困难,影响对涉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充分收集、分析刘某团伙的犯罪证据,证明刘某等人构成以刘某、李某为首依法应予打击的黑恶势力团伙,尽可能的找到受该团伙迫害的受害者,给予他们信心,让受害人有勇气站出来指证其违法行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使公安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刘某等人行为构成犯罪。

【结语和建议】

黑恶势力在一地“称王称霸”,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三年为期目标实现之年,有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的趋势。在法治建设日渐完善的中国,面对黑恶势力的迫害因摒弃怕被报复的传统管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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