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某支行诉西藏某实业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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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LGLD155790797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8日,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装修西藏江南国际大酒店缺乏资金,特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申请10000万元的装修贷款,并于1月8日向申请人书面申请了贷款申请。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西藏林芝地区八一镇德吉路以南、福建公园以后的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贷款10000万元。随后双方按照前述抵押事项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了林地他项(2014)第137号和林房他证林芝县字第231号的他项权证。2014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84个月,并按还款计划还款。随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按约分两次向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
但截止2016年5月21日,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欠息240067.67元,且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处的贷款抵押物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等危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债权的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11.2条、第二部分第十条第10.1和10.2内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本息,并向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但事后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全部本息。
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按照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11.2条、第二部分第十条第10.1和10.2内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本息,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按照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只要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偿还本息和抵押物被查封,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就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全部本息,并可以选择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首先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情况下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其次,对于异议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16年7月25日做出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16)藏262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对被申请人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德吉路以南、福建公园以北的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426211204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林地国用(2011)第222号、房屋他项权证:林房他证林芝县字第23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林地他项(2014)第X147X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新都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金人民币94400000元,截止2016年5月21日的利息240067.67元,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变卖)等实现担保物权的全部费用);
(二)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66元,由被申请人西藏林芝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评析】
西藏江南国际大酒店系林芝市商务局招商引资项目,该酒店也是林芝市的形象工程,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再加上该酒店修建和装修过程中对外还欠有巨额的工程款、人工工资、材料款。律师介入本案后,迅速推动了整个案件的进程,不仅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使得其他债权人因此而获得了相关利益,这次非诉案件为维护林芝市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比较快捷的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