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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某工信局化解其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争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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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FS1599620024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6日,肇东市某公司职工代表孙某某等代表本公司115名职工到工信局、市政府信访称 :本企业在2014年3月20日因市场因素,经营不善等原因,公司停产,职工放假,何时返岗等待电话通知。2014年9月1日,公司又突然宣布所有待岗休假人员属自动辞职,终止所有休假人员的劳动合同。上访诉求:1、要求公司支付所有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2012年及2013年全年度);2、要求公司支付职工待岗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3、支付2014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名工伤职工上访,要求公司解决养老保险金、工伤补贴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某公司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补贴、工伤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福利待遇。职工代表到市政府、工信局上访,要求解决上述诉求。

【争议焦点】

上访职工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所有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2012年及2013年全年度);2、要求公司支付职工待岗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3、支付2014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补贴。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代理思路】

经调查,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在工商局已经变更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企业性质属民营企业,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年初由于市场等原因,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严重亏损,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2014年3月企业停产、员工放假。

法律意见:1、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伤补偿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3、关于支付职工待岗期间最低工资问题,因没有具体政策规定,不予支持;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5、对于4名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伤职工享受工伤补贴、医疗补贴、养老保险金等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上访职工的实际问题。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12月28日,公司与115名职工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时间从2014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900元,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450元,企业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6831元。

2019年11月公司与4名工伤职工签订了合同,根据工伤等级不同分别一次性支付职工工伤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7.5万元、20万元、15万元、9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解决职工上访问题。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公司停产后对于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等项待遇如何解决的问题,如处理不当,会导致职工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分析,为工信局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意见,与职工代表进行充分协商,了解职工的诉求,最后经过律师的艰苦努力和耐心细致的调解,使本案最终以非诉讼方法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社会矛盾。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圆满结束是律师辛勤工作的结晶,使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达到了市政府领导、企业领导、职工满意的最佳效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为依据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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