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邓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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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4501061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0日12时53分,邓某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在中山市XX医院、江门市XX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中山市XX医院CT检查(221835、2018.04.30)提示:右侧额颞部少许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可疑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建议复查。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右侧人工股骨头术后改变;双肺多发稍高密度影,考虑挫伤与感染鉴别,右侧胸腔积液,建议复查。
中山市XX医院DR检查(715938、2018.04.30)提示:尺骨茎突骨折,请结合临床,右肱骨下段骨折,折线累及髁间窝、关节面,右尺骨近段局部显示欠清,建议复查。考虑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建议结合CT片。右侧人工股骨头术后改变。
2.2018年04月30日至2018年05月08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神志嗜睡,呼叫睁眼,简单对答尚切题,遵命简单动作,GCS评分:E3V5M6=14分,头颅无畸形,左枕部头皮见一挫擦伤创面,肿胀,少许渗血,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灵敏,颈无抵抗,胸腹部无明显压痛,双肺呼吸音粗,无罗音,右肱骨下段、右腕部肿胀、压痛明显,可及骨擦感,夹板外固定,腰骶部、右肘、右腕部见一皮肤挫擦伤创面,少许渗血、渗液,左臀部局部压痛,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止血、护脑、营养支持、预防破伤风等对症治疗,请骨科会诊,暂予右上肢石膏托外固定。待头胸部情况稳定后再转骨科进一步治疗,动态复查头颅CT颅内出血无增多,胸部CT提示双侧挫裂伤有进展,胸腔积液,右侧较多,B超定位下行右侧胸腔穿刺术,抽出血性液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于2018年05月08日出院。
出院诊断:1.急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挫裂伤、左枕部头皮挫擦伤);2.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3.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4.右尺骨茎突骨折;5.右肱骨下段骨折累及关节面;6.左耻骨上、下支骨折;7.腰骶部、右肘部、右腕部皮肤挫擦伤。
3.2018年05月08日至2018年05月31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右侧前臂可见石膏外固定,右侧腕部、肘部、左侧髋部压痛(+),右侧上肢、左侧下肢纵向叩击痛(+),肢端血运、感觉、运动良好。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X线片检查示:右侧肱骨远段骨折,骨折端对位良好,右肘关节在位,可见外固定;右侧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端嵌插、成角,可见外固定。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抗感染、祛痰止咳、营养脑神经、促进骨修复、护胃及对症支持治疗。于2018年05月31日出院。
出院诊断:1.双侧肺炎;2.双侧胸腔积液;3.右侧桡骨远端骨折;4.右侧尺骨茎突骨折;5.右侧肱骨远端骨折;6.左侧耻骨骨折;7.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8.蛛网膜下腔出血;9.右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邓某,一般情况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可,检查合作,自动体位,坐轮椅进入检查室。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腹部查体未见异常。额纹、鼻唇沟存在,口角无歪斜,伸舌居中,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右肘关节无肿胀、畸形,活动功能障碍:旋前60度、旋后35度,屈曲40度、屈曲活动度40-120度;右腕关节桡偏10度畸形,桡偏10-25度,尺偏不能;背伸50度、掌屈25度。左肘关节(健侧)旋前90度、旋后80度,伸展0度,屈曲140度;左腕关节(健侧)活动度:背伸60度,掌屈50度,桡偏30度,尺偏45度。余无特殊检见。
阅片记录:阅读委托方送鉴的中山市XX医院CT片(221850、2018.04.30)示: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脑挫裂伤。
中山市XX医院X线片(715938、2018.04.30)示:右肱骨下段骨折,折线累及髁间窝、关节面,骨折断端分离错位;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嵌插、错位。
江门市XX医院X线片(52254868、2018.10.29)示:右肱骨远端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骨折线模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合法、客观、完整,满足鉴定要求,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要求。被鉴定人邓某因外界暴力致全身多处损伤,根据委托方送鉴的病情资料,结合入院临床检查及影像学资料(CT、X线片)显示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挫裂伤;右肱骨下段骨折,折线累及髁间窝、关节面,骨折断端分离错位;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嵌插、错位。符合外界钝性暴力作用于人体所致急性损伤的影像学特征,其伤后“急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挫裂伤、左枕部头皮挫擦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肱骨下段骨折累及关节面;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左耻骨上、下支骨折;腰骶部、右肘部、右腕部皮肤挫擦伤”的临床诊断予以确认,委托人代述的致伤方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可以形成,与2018年04月30日12时53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下段骨折,折线累及髁间窝、关节面,骨折断端分离错位;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嵌插、错位,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右肘、腕关节功能障碍,经测量关节活动度并与左侧(健侧)关节活动度对比计算,右肘关节功能丧失31.5%,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4.2%,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桡骨骨折,经临床治疗后,遗留右肘关节功能丧失44%,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4.2%,构成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