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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林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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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5448634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00时5分,林某在松南线8KM+870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林某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颈项部体表部位未检见明显异常。颈部活动稍受限,各向活动度分别为:前屈0-30°(正常值0-45°)、后伸0-25°(正常值0-45°)、左侧屈0-35°(正常值0-45°)、右侧屈0-35°(正常值0-45°)、左旋0-60°(正常值0-80°)、右旋0-60°(正常值0-80°)。

(二)阅片所见

阅2018年8月2日古田县医院CT片(检查号:GT313363)示:枢椎齿状突骨折,颈5棘突骨折。

【分析说明】

(一)关于被鉴定人林某的损伤伤残程度鉴定。

被鉴定人林某于2018年7月10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枢椎齿状突骨折、颈5棘突骨折,经医院予保守治疗,现遗留颈部活动稍受限,经计算,颈部活动功能丧失达28.7%,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关于被鉴定人林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林某于2018年7月10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齿状突骨折、颈5棘突骨折,经医院予保守治疗,现遗留颈部活动稍受限,根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1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评定为: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林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枢椎齿状突骨折、颈5棘突骨折,现遗留颈部活动稍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林某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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