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赵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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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716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赵某自述:2018年6月11日23时,其在桂林市叠彩区燕湖美食一条街被他人致伤,伤后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
现桂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我中心对赵某因人身伤害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某医院出院证记载:
患者赵某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在我院住院治疗。
出院诊断:l.脑外伤综合症;2.头皮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4.高甘油三酯血症。
诊疗经过:患者因“被人打伤致头部疼痛、流血3.5小时”入院;查体:体温:36.7℃,脉搏:87次/次,呼吸:20次/次,血压:124/79mmHg,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查体:神清,言语清楚,对答切题,查体配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自由,头顶部见长约6cm伤口,已缝合;颅神经查体未见明显异常;右踝部肿胀、压痛,无皮肤破溃流血;右肘部多处皮肤擦伤,少量渗血;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腱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颈软,无抵抗。辅查:今日于我院头颅CT示:右顶部软组织挫裂伤;明显外伤史;入院后辅查:胸片示:1.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2.右踝骨质增生。腹部彩超示:1.脂肪肝趋势2.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甘油三酯(TG)3.17mmol/L、余肝、肾功能,血常规,凝血等未见明显异常;予头部伤口换药,消肿止痛等治疗;右踝局部理疗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头右顶部有一5.5cm×0.1cm缝合创;右前臂近端背侧有一3.5cm×0.8cm擦伤;右踝部外表未见明显外伤痕迹。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本例被鉴定人赵某损伤后临床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高甘油三酯血症。病历描述“头顶部见长约6cm伤口……右踝部肿胀、压痛,无皮肤破溃流血;右肘部多处皮肤擦伤,少量渗血……”。伤后至检验时四日,法医检验见被鉴定人头部缝合创及右前臂擦伤客观存在,与临床查体所见相符,经测量头部(右顶部)缝合创长度为5.5cm,右前臂擦伤面积为2.8cm2。复阅送检影像资料提示其颅内及颅骨未见明显异常。根据病历记录、阅片所见及法医检验所见,对其头部裂伤及右前臂擦伤损伤事实予以认定,其高甘油三酯血症系自身基础疾病,不宜评定损伤程度。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 c)的规定,赵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头皮缝合创长5.5cm已构成轻微伤;右前臂擦伤面积为2.8cm2(未达20 cm2)不构成上述标准规定的损伤程度。
【鉴定意见】
赵某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