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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伍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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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62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17时20分,伍某在某县灵西路灵西菜市路口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某县人民医院、某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现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本中心对伍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伍某于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4日在我院住院治疗。

出院诊断:右胫腓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

诊疗经过:患者自述于l小时前因车祸致右小腿疼痛难忍、畸形、活动受限,无开放性伤口,伤后未予处理,急呼我院120出诊接入我院,予行右胫腓骨DR后示右胫腓骨骨折,拟“右胫腓骨骨折”收入我科。专科情况:右小腿局部肿胀,畸形,活动受限,触痛,可及骨擦感,肢端血运、感觉正常,无麻木,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辅助检查:右胫腓骨正侧位片:右胫腓骨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骨折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后予消肿、止痛对症治疗。

2.某骨伤医院第一次出院记录记载:患者伍某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5日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

诊疗经过:患者因“车祸致伤右小腿肿痛、活动受限1天”入院,查体:右小腿肿胀明显,触及右小腿中下段压痛明显,有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膝部自主活动受限,踝及各趾活动好,足背动脉搏动有力,末梢血运良好,皮肤感觉检查存在。辅助检查:某县人民医院DR (45417)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远端向前移位,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块稍分离。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2017-1-19送手术室在麻醉下行右胫骨中下段骨折闭合复位,经皮锁定钛板内固定,石膏外固定术。术后予抗炎,消肿等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中医辨证施治,理疗,指导合理练功。

3.某骨伤医院第二次出院记录记载:患者伍某于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6日在我院住院治疗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内固定存留。

诊疗经过:患者因“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术后1年要求取出内固定”入院,查体:右小腿无肿胀,内前侧分别见一长约2cm、1cm、lcm、2cm纵形已愈合手术疤痕,无压痛,胫腓骨未触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右下肢各关节活动良好,皮肤感觉正常,未稍血运佳。辅助检查:DR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无移位成角,骨折线己消失,内固定未见断裂松动。右腓骨中下段骨折治疗后,骨折已愈合。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择期在麻醉下行骨折内固定存留取内固定术,药物对症、支持治疗,中医辩证施治,指导伤肢合理功能锻炼。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伍某自扶双拐跛行入室受检,神清,一般情况好,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右膝前有一3.7cm×0.5cm纵形手术瘢痕;右小腿中段前侧有二处大小分别为3.5cm×0.3cm、1.5cm×0.5cm手术瘢痕;右小腿下段外、前内侧分别有一3.5cm×0.4cm、1.5cm×0.4cm、5.0cm×0.4cm手术瘢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踝关节活动受限;测量双下肢长度(脐至内踝尖):左下肢87.0cm,右下肢86.5cm。余未见明显异常。

测量右膝关节活动度:屈曲20°-95°(对侧值:屈曲0°-130°);

测量右踝关节活动度:背屈0°-10°,跖屈0°-30°(对侧值:背屈0°-10°,跖屈0°-50°)。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伍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临床病历记载,其损伤主要致右胫腓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临床对其损伤予右胫骨中下段骨折闭合复位、经皮锁定钛板内固定术及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伤后至检验时十七月余,其损伤经临床积极治疗后,现已恢复稳定,达到鉴定时效。法医检验见被鉴定人损伤后遗症主要表现为右膝关节功能丧失42.3%(已达25%以上);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0.0%(未达50%)。阅送检影像片示右胫腓骨骨折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临床病历资料记载、结合法医检验所见、阅片所见,对其损伤事实予以认定。综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11)的规定,伍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42.3%已构成十级伤残。其右踝关节活动受限不构成上述标准规定的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伍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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