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务受害人韦某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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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535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为被告南宁市XX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厂房屋顶活动中从屋顶坠落受伤,伤后在南宁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伤情稳定。原告韦某某曾于2017年1月在广西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韦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8年8月8日
(二)鉴定地点: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三)被鉴定人:韦某某,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XX市江南区槎路XX号8栋5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XXXXX。
(四)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其儿子韦XX,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蓝XX、刘XX。
(五)检查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和《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7-2014)标准对被鉴定人韦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六)检查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数码相机、电筒、叩诊锤、尺子(钢尺、皮尺、不干胶比例尺)等。
(七)活体检查:
2018年8月8日上午10点左右,被鉴定人在其家属的陪同下自主步行到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检查: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时间和空间定向正常,左额顶区可见一个长约24×0.5cm的弧形陈旧性手术瘢痕,愈合良好。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双侧额纹对称,伸舌居中,口角无歪斜,颈软,无抵抗,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侧生理反射存在,双侧病理征阴性。
(八)阅读影像学片
1.南宁市某人民医院(2016-8-24)韦某某头部、胸部CT片(片号:0XXXXXXXXXX6)示:(1)左额颞叶挫裂伤并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血肿;(4)筛窦及额窦外伤性积液或炎性病变?;(5)左第6、7、9肋骨骨折;双肺挫伤。
2.南宁市某人民医院(2016-9-21)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00XXXXXXXX6)示:(1)脑外伤术后改变,左侧额、顶、颞骨部分颅骨缺如,左侧额颞顶叶见斑片状高低混杂密度影,密度不均匀,呈负占位效应,相应脑及脑膜向内凹陷,中线结构无明显移位,气颅。(2)右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血肿。
3.广西自治区某医院(2016-11-1)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1611010057):左侧额颞骨部分缺如,呈术后改变,左额颞叶见片状低密度影。
4.南宁市某人民医院(2017-1-21)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0XXXXXXX96)示:(1)左侧额颞骨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改变;(2)脑室系统扩大;(3)左侧额、颞叶软化灶。
5.南宁市某人民医院(2017-5-22)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0XXXXXXX96)示:颅脑术后改变;脑室系统扩大;左侧额颞叶软化灶。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其影像学片以及结合本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韦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工作中从屋顶坠落受伤,伤后在南宁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并脑疝(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枕骨骨折、头皮血肿);2.左第6、7、9肋骨骨折;3.双肺挫伤等。医院予以急行气管切开术+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坏死脑组织清除术+颅内压监测传感器安装术+脑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抢救治疗,术中见左侧额颞顶硬膜呈蓝紫色,张力高,剪开硬膜,清除硬膜下血肿30ml,左侧额颞极脑组织瘀肿、挫伤糜烂,血肿形成并挫伤脑组织混杂,约20g,术中清除额颞极挫伤坏死脑组织20g。经治疗好转出院。本中心阅读其医学影像学片示:左额颞顶叶挫裂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等损伤。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伤导致上述重型颅脑损伤等损伤并进行颅脑手术治疗的事实,本中心予以确认。被鉴定人伤后至今已有1年8月余,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等损伤经治疗后,经本中心检查: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时间和空间定向正常,左额顶区可见一个长约24×0.5cm的弧形陈旧性手术瘢痕,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未发现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医院予以行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坏死脑组织清除术等治疗,术中清除额颞极挫伤坏死脑组织20g,术后医学影像学片也证实其改变。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5.9.1条第3款“脑叶部分切除术后”的规定,已达Ⅸ级(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伤前无癫痫病史,本次因高处坠落导致重型颅脑外伤经手术治疗后,存在继发性癫痫发作的病理基础。被鉴定人曾于2017年1月21日出现四肢抽搐发作1次并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症状性癫痫,脑电图及地形图诊断报告示:异常脑地形图;轻度异常脑电图。被鉴定人于2018-5-21在南宁市某人民医院(2018-5-21)复查脑电图及地形图诊断报告:异常脑地形图;轻度异常脑电图。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导致重型颅脑外伤经手术治疗后继发外伤性癫痫诊断成立,虽然未经系统治疗,但已超1年时间未有发作记录,属轻度外伤性癫痫。参照上述标准第5.9.1条第2款“外伤性癫痫(轻度)”的规定,已达Ⅸ级(九级)伤残。
其它损伤,参照上述标准,未达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韦某某因高处坠落伤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等损伤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评定为:
(一)术中清除额颞极挫伤坏死脑组织20g,评定为Ⅸ级(九级)伤残;
(二)继发轻度外伤性癫痫,评定为Ⅸ级(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