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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为南京某工程公司破产和解提供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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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LGFS1545987337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权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自成立后,由于创办人的悉心经营,在工程上一直严把质量关,前期发展良好,并且得到了众多合作伙伴的认可和支持。

2011年-2014年间,因国内经济大环境不佳,基础工程所需的前期资金投入逐步增大,而后期回款越来越慢,导致智权公司连年亏损。而祸不单行的是,智权公司在六合重金投资的拌合站被政府强拆,不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智权公司在业内的信誉。

由于创办人以创业为先,忽略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在资金链的断裂的情况下,对于接踵而至银行抽贷、政府违法行政、民间借贷高息、员工不断离职等问题,未能作出及时、合理、有效的反应,导致诉讼案件不断,企业的银行账户及主要资产均遭到查封,失去了继续经营和造血还债的能力,已经资不抵债,难以为继。

2015年2月27日,根据债权人申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作出(2015)六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智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智权公司管理人,启动破产程序。2015年6月18日在六合法院的主持下,智权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经核定的债权人共50户,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其余普通债权共49户,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2,501,709.47元,智权公司短时间内无法清偿前述债务。

考虑到智权公司仍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且债权人、职工人数众多,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化的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经管理人多角度展开工作,最终大多数债权人同意了管理人制定的和解方案,智权公司破产案成为南京地区首例通过和解结案的破产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部分债权人执意进行破产清算而非和解,管理人须进行大量工作,统一大部分债权人的思想并确保和解方案及协议能够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为促使部分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接受和解方案,管理人进行了大量工作:一是向部分债权人进行了破产清算的“推演”,令其知晓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如进行清算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将不足30%;二是对智权公司在建工程等应收账款进行了梳理,告知部分债权人智权公司的可期待利益远超其实际资产;三是将管理人构建的后续偿债保障机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打消他们对于智权公司可能违约的顾虑。

【律师代理思路】

管理人接到本案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详细制定了工作方案,包括组建管理人团队、制定管理人工作制度、调查分析智权公司企业资产状况、清点接管智权公司企业经营、组织债权申报及审核等。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智权公司企业特点及其债权债务的组成结构,对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分析:

(一)和解的可行性

第一,继续经营可以加快智权公司应收款的追收。智权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私人企业,继续经营才能完成工程项目的后期维护,促进应收账款的催收。否则智权公司停止经营,很多结算工作都会受到影响,无论是应收账款还是质保金,都有可能因违约而大幅扣减。即便是管理人接管积极催要,因不熟悉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势必会导致追收款项的时间延长,造成破产程序的久拖不决。

第二,继续经营可以促进智权公司财产最大化。由于智权公司财产管理不规范,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不能体现智权公司的真实资产情况,由于智权公司处于困境中没有资金办理,有部分财产尚未取得权证,有部分资产未能完全体现,如南通拌合站站场地、码头建设的前期投入,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有价值,但目前尚未进入签约阶段,若按照现状拍卖变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继续经营可以实现前期项目的延伸效应。基于建筑行业的特点,项目资源的形成和维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智权公司经营已有十余年的时间,所承建的工程均合格完工,若不是出现资金危机,绝不会陷入如此境地。而若智权公司能继续经营,债权人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通过时间换空间,合作单位在某些项目的延伸效应会得到实现,例如前期项目结算的让步、新项目的合作都会继续展开。

综上,智权公司若能破产和解,尽快开展正常经营,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有利。

(二)和解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智权公司并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的必要。智权公司的困境是暂时的,可以扭转的。只要能合理处置债务问题,债权人愿意放弃利息部分的要求,偿债时间相应延长,使智权公司能够返回生产经营的正常轨道上来,法定代表人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项目经营而不是应付诉讼上,智权公司就会起死回生。相反,一旦智权公司被宣告破产,智权公司多年经营的信誉和资质化为乌有,财产价值也大打折扣,若应收账款再无法结算收回,按照目前的财产情况,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破产变价还将进一步支出评估、拍卖等必要费用,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仅比例小而且时间长。

由于智权公司债权人的数量众多,若将无法得到有效偿付,更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若可通过债务和解,则让智权公司现有的、隐形的、潜在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大幅提高清偿比例,并且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案件结果概述】

管理人根据上述工作思路制定了周密的破产和解方案,确定还款来源、制定保障机制、分类处理债务。具体包括:

第一、以公司现有未完工项目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主要来源,同时在按期还款的三年后,若对偿还债务有利的,经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议同意后,智权公司可以选择按市场公允价格变卖公司淘汰或闲置的资产,其变价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第二、由债权人委员会主席担任公司监事,代表债权人对公司经营实行监督职责;设立专用还款账户,实行财务季报制度;聘用专业人员,规范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和法务制度,通过上述保障措施确保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

第三、对各类债权进行分类处置,对于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均进行全额清偿,对于优先担保债权,由于抵押标的系生产设备,如变卖将影响公司经营能力,管理人制定了由债权人暂时放弃优先权,如在2015年12月30日无法偿还优先债权人债务的,则再依法优先受偿,对于普通债权,则分6次清偿全部所欠债务。

最终,上述和解协议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目前处于正常履行中。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2015年6月18日,六合法院主持召开智权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7月13日,智权公司向六合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15年8月17日,六合法院主持召开南京智权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六合法院同时裁定和解程序终止,智权公司进入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

【案例评析】

本案做为南京地区首例破产和解的成功案例,开创了管理人做为主导者处理破产和解案件的先河。破产和解不仅能让企业得以续存,维护职工权益,而且能更大比例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利益,避免债权人损失过大,避免危及社会稳定。长期以来,作为与重整、清算并驾齐驱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和解的适用极为鲜见,本案为破产和解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素材。

【结语和建议】

破产制度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资源配置的工具,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充分运用破产制度,将成为检验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成效的标准和展示我国法治经济的最好例证。只有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将其作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才能够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调节资源配置方面所具有的积极功能。而借助于破产和解程序能够促进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亏损资产、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最终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实现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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