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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某野生动物物种名称及保护级别进行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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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4475292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4日,为查明“8.13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某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猴子和黄金蟒的物种及保护级别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8年8月14日至8月24日,鉴定人员王海京、孟涛对委托鉴定的材料进行了查看、拍照和取样,采用动物外观形态特征比对的方法并查阅相关资料、图片,根据《中国兽类野外手册》《中国哺乳动物图鉴》《中国蛇类》等资料确定该动物的物种名称;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CITES附录,2017年)确定物种保护级别。

【分析说明】

送检猴子体型较小,全身棕黄色,头顶具有黑色毛发形成的两边高中间略低的平顶,尾巴细长,尾毛稀疏。根据以上特征判定送检猴子为豚尾猴(Macaca nemestrina)。

送检蟒蛇体型略显粗壮,体色为纯净的象牙白色,腹部鳞片非常狭窄,尾极短。头部具有大型鳞片,唇鳞上有唇窝。根据以上特征判定为蟒蛇(Python molurus)的人工养殖白化种。

【鉴定意见】

送检的1只猴子为豚尾猴(Macaca nemestrina),10条黄金蟒为蟒蛇(Python molurus)的人工养殖白化种,全部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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