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人周某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LGLD160577368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广安市纪委于2016年7月29日移送至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由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8月2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8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侦查机关指控:一、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担任武胜县农业园区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宋某、符某某、张某华、程某、田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3.7万元及欧密茄手表一只、金碗一个(含金勺一只)、金条一根;二、2011年以来,周某利用担任武胜农业园区副主任及四川天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两次安排工作人员采取购买发票的方式虚报13.5万;三、2015年,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将1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中,周某让杨某对该地块进行整理,致使国家资金损失212.76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周某不构成贪污罪、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审判机关采纳;最终周某仅犯受贿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代理意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一)对周某接收杨某物品不应认定犯罪

周某接收杨某金条、金碗、欧米茄手表等物品,系案发前退还给杨某,且周某在接收时也缺乏“收”“受”的故意,主观上一直不想收,在退还过程中,也发生行贿人阻却退还因素,按照犯罪主客观要件统一规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周某不构成贪污罪

1、周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周某供述和公司证人李宁果、陈某东、江某等证言证实:虚票入账处理,是为了处理公务已经开支的费用,是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周某因事(向上争取支持、招商引资购买礼品等事项,大家都公知)先在江某借现金开支,开支的事项明确,开支本身没有发票或者有发票也不便直接入账,这些事项没有发票,故虚票冲抵报销。

2、共谋内容是为处理费用,不是私分。购买发票处理已经开支费用的过程由园区多人参与并形成合意,合意内容明确,周某对自己在成都等地开展工作有费用产生在园区会上作了相应的说明,事前、事中、事后都不是秘密。此后,报账的经手人是江某、签字审批的是李宁果,周某只是安排工作而已;

3、周某和证人证言证实,开支的费用用于公务开支,其合理的辩解和说明----是否用于公务开支?是否由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诉人举证证实。不然,事实存疑,根据“两院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之规定,恳请公诉机关不宜将周某纳入贪污定罪。

(三)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周某不具有签订、变更、终止土地整理协议的职责权限。土地整理整理的合同所涉标的,并不包含武胜农业园区,农业园区不具备终止合同的职权。按照本案《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甲方四川天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的乙方是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是武胜县人民政府。农业园区都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当然,周某亦不具有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干涉他方合同的权利。

2、周某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周某所在园区在代表政府在与土地整理相关的合同方履行过程中没有超越政府委托权限的行为,也没有故意不作为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杨某取得工程款是依据合同约定,且取得工程款也是通过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和程序审批,周某对工程款的拨付不具有任何决定权。

3、导致国家资金212.76万元损失不成立。合同成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确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是正当的民事行为,在没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施工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土地整理义务并经过验收合格,自然享有取得相应工程价款的权利,支付212.76万元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履约行为,不存在国家资金损失的情况。

二、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周某构成贪污罪证据存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

理由有四点:

1、证明周某具有贪污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周某庭前供述和昨天当庭供述公款是用于公务开支,并且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一直否认个人占有或用于个人消费;证人李某果、陈某东、江某昨天的当庭作证一致证实:周某在公司的借款前给他们共同通气,共同知道用于向上争取项目、融资而购买礼品;事后处理账务时又共同通报,共同商量购票处账。

2、从财务流转的手续看,证明周某贪污的客观行为证据不足。周某当庭供述和李某果、陈某东、江某的当庭作证一致证实,周某公务开支的公款,是先有需要开支的项目,再在财务上打借条借钱,开支完后再研究平账,并且都一年一次,不能从客观上能分清周某贪污款项到手或者既遂的时间。

3、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周某在供述中已经说清、证人也有证实的资金用途。客观上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投资几十亿,需要县上和有关部门一起协调到省农发行贷款、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资金支持,只不过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对被告有利方面的证据;书证第二张记账凭证恰恰能反映在成都多个百货公司购买的礼品和办公用品等实际开支,能印证周某在侦查机关的关于资金用途的供述。

4、起诉书指控周某贪污11万元,没有穷尽周某的合理辩解。本案两次购票处账,侦查机关认定共计13.5万元,除去公司4人年终发奖2万元,除去县府驻蓉办提供发票发生的税款5000元,公诉人直接指控周某贪污11万元;对于另一次购票税款5000元不予以认定,既然第一次根据言词证据购票税款认定了,为什么第二次不依此认定;另外赞助驻蓉办2万元,周某庭前、当庭供述,证人李某果、陈某东、江某的当庭证词一致证实此事存在;上述除去年终奖、税款、赞助费用外,有8.5万元周某用于礼品购置等公务开支。这8.5万元周某在多次供述中提供线索,请求侦查机关查证,请求公诉人核实。本辩护人对于2万元的真实去向申请调取驻蓉办财务账册和驻蓉办经办人周某甲证词;对于8.5万元的真实去向,申请调取原武胜发改革局长交某某的证词。辩护人的申请并没有引起公诉人的重视;公诉人的举证观点和逻辑是,只要你周某个人拿去的开支,不管你开支去向如何,都是个人占有,就是贪污,这是推定有罪的作法。

(二)对打牌铺底送钱周某收受杨某33万元,不应认定

1,以打牌的方式送钱,是行贿受贿或者纯粹娱乐。综合周某喜欢打广麻娱乐的爱好;牌局中有互借互还现象;旁证没有他们行贿受贿的意思联络;所有打牌中无具体请托帮忙等权钱交易的证据事实;

2、书证与言词证据,不能印证打牌的准确时间与次数。公司诉人举示公安机关调取的住宿登记书证与言词证据在打牌的时间上、次数、地点上不能对应,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

3、杨某打牌给周某铺底是否真实本身存在疑点。供述和证词的矛盾就是铺底时间上,因为打后牌就不存在铺底;而于打牌前、还是打中铺底,周某供述与行贿人杨某对时间、数额不能相互印证。

(三)对周某收受宋某现金其中25万元不应认定犯罪

周某收受宋某现金37.2万元,已于案发前的2014年7月通过银行账户退还给了宋某;周某与宋某是否交恶而退?是否有交恶的事实?合议庭综合评判;且即使周某与宋某交恶,其退还,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定罪的情形;周某从接受收钱时起,主观上一直不想占有,在退还过程中,也发生行贿人阻却退还因素,按照犯罪主客观要件统一规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对周某涉嫌受贿应认定为自首

纪委办案说明证实,纪委对周某采取措施前只掌握园区平账等问题即贪污问题,未掌握受贿犯罪线索,系周某主动交待。依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之规定,应认定自首。

【判决结果】

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辩护人有效辩护被告人周某仅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扣押的欧米诺手表一只、金碗一个(含金勺一只)金条一根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文书】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7)川16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1、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侦查、审查起诉都要提法律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庭前会议。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到公诉机关重视和采纳;

2、律师要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谈判或交易的砝码,中国也存在案件交易,但案件交易多数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检察院。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给公诉人极大的压力,公诉人在庭审中没有过分地提出贪污犯罪证据充分确实,辩护人抓住证据标准辩护,发挥较好的作用。

3、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本案周某开始对受贿罪部分事实不认罪,经周某充分考虑,周某后写了认罪悔罪书,最终得到法院对自首的确认。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感受是粗线条宏观辩护已经不合时宜,精密化辩护=专业化辩护。辩护必须是精密化辩护,要专业扎实掌握,事先与检法充分沟通,利用交易与妥协的艺术。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开展阅卷、会见及会见后工作,找有利情节和潜在情节,是通往成功之路。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