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陈某连、曹某煌夫妻诉曹某花、曹某杰、曹某军、曹某妹四子女赡养费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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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60119498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连、曹某煌将四子女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结婚成家。曹某杰以陈某连、曹某煌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某连、曹某煌多次请求曹某杰支付赡养费,均遭到其拒绝与推脱。多年来,陈某连、曹某煌与曹某军一起共同生活,曹某花、曹某军、曹某妹均有履行赡养义务,不定期给陈某连、曹某煌一些钱和米。现陈某连、曹某煌年迈,体弱多病已没有劳动能力。曹某杰对陈某连、曹某煌不管不问,拒绝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为此陈某连、曹某煌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陈某连、曹某煌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陈某连、曹某煌共生育四子女,依次为曹某花、曹某杰、曹某军、曹某妹。现在已经是80多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而四子女以陈某连、曹某煌因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推三阻四,不愿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可见,陈某连、曹某煌的四个子女依法对陈某连、曹某煌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相信几位被告自己也是为人父母的人,我们都将和原告一样老去,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原告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的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1月20日召开《2016年度湖南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依法调查的2016年全省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全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0元。因此,两原告主张四被告每人每月向两人原告各支付150元的赡养费是有法可依的。
【判决结果】
曹某花、曹某杰、曹某军、曹某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月底给付陈某连、曹某煌赡养费各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文书】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8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追索赡养费这种案件,都是家庭的内部矛盾,作为一名律师最主要是化解矛盾。对这类案件,就需要我们律师多花点心思,多了解情况,找到矛盾的根源。我们接这个案件后,首先跟四被告沟通,经过充分的了解,得知道本案的实情后,多次找四被告沟通,在原、被告双方不能和解的情况下,我们又找到乡、村两级干部为双方做工作,希望能够化解矛盾,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只能向法院起诉。本案中,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原告的所在地开庭审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普法教育意义。
【结语和建议】
“百行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是一种法定义务。本案也给广大年轻朋友一个启示: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时,要秉承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切勿妄想逃避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应该竭尽全力帮助父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该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针对该种问题,我认为需要形成社会合力共治。发展巡回法庭。法庭到现场开庭,一是能够根据现场了解的实际情况对案件争论的事实进行确认;二是能够通过现场说法、讲法,使群众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任何前提和条件。同时,对于已审理结束的案件,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必须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执行到位率。对于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刑事责任,为实现老有所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