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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的法医毒物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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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52818919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1日X时X许分,在XX区XX镇XX酒店路口,席某驾驶闽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陈某驾驶的闽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

【鉴定过程】

2017年8月24日在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室,鉴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73-2013的检验方法对陈某检材(编号XXX,采血管号XXX)进行分析测定。

1.检材外观:血液存于抗凝管中,约2.3mL,鲜红色,无凝血,无渗漏。

2.标准曲线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分别吸取0.1mL浓度为10mg/100mL、20mg/100mL、50mg/100mL、80mg/100mL、100mg/100mL、200mg/100mL、300mg/100mL乙醇标准溶液于顶空瓶内,再分别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封口钳将其迅速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内加热待检。

3.空白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空白样品于顶空瓶内,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工作液,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分析。

4.质控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浓度为80mg/100mL乙醇标准溶液于顶空瓶内,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标准使用液,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分析。

5.待测样品制备:用精密移液器吸取待测血样0.1mL及4mg/100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0.5mL于顶空瓶内,密封混匀后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分析,平行测定。

6.检测方法: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气相SP-6890型,顶空AHS-6890A)

【分析说明】

本例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定性;以乙醇的峰面积和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值进行定量。本例检测结果如下:

分析结果表


峰号

峰名

保留时间

峰面积

含量

空白样品

1

内标

2.207

7582

0.00

总计



7582

0.00

质控样品

1

内标

2.207

6733

0.00

2

乙醇

2.482

5656

81.97

总计



12390

81.97

待测样品1

1

内标

2.207

7567

0.00

2

乙醇

2.482

3623

47.02

总计



11581

47.02

待测样品2

1

内标

2.207

7495

0.00

2

乙醇

2.482

3627

47.51

总计



11507

47.51

本例经检测空白样品,未检出乙醇成分,可排除仪器内残留杂质干扰案件样品的检测结果;经检测质控样品(80mg/100ml乙醇标准液),所得乙醇含量为81.97mg/100ml,属允许误差范围内,可初步判断该条件下仪器检测状况具可靠性。

定性结果分析:本次检验过程中各样品的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质控样品出现乙醇的色谱峰,空白样品未出现相应的色谱峰,而案件样品中出现相应的色谱峰,且保留时间与质控样品中乙醇的色谱峰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为0(±2%以内),可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成分。

定量结果分析:案件样品平行测定,其所得结果的相对相差为1.0%(10%以内),定量数据可靠,结果按两份样品数据的平均值计算,为47.27mg/100mL。

【鉴定意见】

送检陈某血样(编号XXX,采血管号XXX)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7.27mg/100ml。

附件:本例仪器相应的乙醇校正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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