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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借款合同落款处潘XY签名的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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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52818919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X日,泉州市某法院委托一起签名笔迹鉴定案件。称:该院审理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潘X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潘XY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标称2014年6月X日的两份“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的“潘XY”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为查清事实真相,要求对原告黄某某提供的2014年6月3日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笔迹是否为潘XY书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分别检验

(一)检材检验情况:

检材:标称日期均为“2014年6月3日”的 “借款合同”两份(见图一)。

经检验,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笔迹均是用黑色色料的水性笔笔书写而成,系原件。经目视及显微放大检验,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笔迹存在书写形快实慢,笔画运笔有不适当的弯曲抖动、重描、另起笔等不正常迹象,但仍具备检验条件。

(二)样本检验情况:

样本材料:签写有“潘XY”姓名的样本材料一宗,案后实验样本3页(见图二)。

经检验,样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后实验样本清晰完整,书写流利自然,特征稳定,未发现伪装造作迹象,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对检验

运用笔迹特征比对法,将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笔迹与样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后实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虽然外形相似,但在字的书写水平、字的基本写法、笔画运笔、搭配、字的组成部分间的配置关系以及细节特征等方面存在大量差异。如: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字有不适当的运笔缓慢、停顿、重描、另起笔现象;“X”字连笔动作生硬,无过度;“Y”字运笔抖动、停顿严重,笔画连笔无过度等等,此现象在样本材料中的“潘XY”签名及案后实验样本中均未出现。(见图三)

【分析说明】

在上述检验中,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与样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后实验样本上的笔迹二者虽然外形相似,但在字的书写水平、字的基本写法、笔画运笔、搭配、字的组成部分间的配置关系以及细节特征等方面存在大量差异,其差异点量多质高,是本质性的,反映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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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黄某某提供的2014年6月3日两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签名笔迹不是潘XY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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