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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宛陵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重新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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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5281893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06月18日,被鉴定人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左侧第2~5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该案管辖法院特委托安徽宛陵司法鉴定所对陶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录

1. 2016年6月18日至6月27日某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交通意外致左肩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查体:左胸部压痛(+),胸廓挤压、分离试验(+)。末梢血运、感觉可。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予肋骨带固定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2. 2016年6月27日至7月2日某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交通意外致左肩部、胸部疼痛活动受限9天入院。查体:左侧胸部压痛,左肩部、胸部活动部分受限。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消肿、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二、鉴定过程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陶某正常步态进入检查室。神清,精神佳,问答切题。胸廓对称无畸形,挤压试验(±)。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 阅片所见

2016年6月27日肋骨平扫并图像重组CT片示:左侧第3~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第2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整,骨髓腔密度增高。

2016年7月21日肋骨平扫并图像重组CT片示:左侧第2~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周围可见骨痂影,骨痂形态相似。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陶某因交通事故,伤后临床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予行肋骨带外固定等治疗。本所审阅陶某伤后数日影像学资料示其左侧第3~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第2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整,骨髓腔密度增高;伤后约1个月,临床复片示其左侧第2~5肋骨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周围可见骨痂影,骨痂形态相似。

分析送鉴的影像资料并非每幅图像均能显示全部肋骨骨折的原因为:(1)肋骨的解剖形态呈“C”形结构,其行径方向呈由后上向前下方走行,可分为前肋、腋段和后肋。不完全性肋骨骨折在伤后早期不易被影像学检查显示,而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骨痂生长、骨折愈合、塑形等过程后因局部骨质膨大,而易于发现;(2)由于肋骨骨折形态、部位的不同,部分无明显移位的新鲜骨折不易被常规的CT扫描技术显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骨折局部出现骨膜反应或骨痂生成、骨质膨大,或伤后活动造成骨折处发生部分移位,应用特殊的摄片技术及图像处理(如薄层CT扫描+图像重组等),对不完全性骨折可以明确诊断。根据本例骨折部位并结合送鉴病历资料及系列影像学资料,分析认为,上述左侧第2~5肋骨骨折部位相邻、骨折处骨痂形态相似,符合同一时期肋骨骨折愈合动态变化影像学征象,即上述左侧四根肋骨骨折均符合本次交通伤所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5b条之规定,本次损伤致左侧四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陶某左胸部等处交通伤,致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等,已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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