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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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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W152809750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9日,农民王某(男性,44岁)无端砍伐他人所种的橡胶树。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感王某作案动机荒谬,为明确王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对王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据鉴定资料、外调记录记载:被鉴定人出生于原籍,自幼同家人共同生活,生长生活环境一般,适龄入学,小学三年级辍学,学习成绩一般,辍学回家后从事与年龄相仿劳作,无特殊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被鉴定人近3年来不明原因出现幻听,听到有人偷自己的东西、侵占自己的田地等内容的话,被鉴定人对所听到的内容坚信不疑,喜独处,时常自言自语、夜不眠、乱跑、毁物等,不能正常料理家务、参加生产劳动。2018年1月9日,被鉴定人无端听到很多人在说受害人指使他人偷他地里的芭蕉,要侵占他的土地,为报复受害人,被鉴定人遂独自到案发地用刀将受害人种的橡胶树砍掉几十颗,砍了橡胶树后,被鉴定人自行离开;事后,被鉴定人侄儿、受害人及公安机关对被鉴定人询问时,被鉴定人主动承认其砍受害人橡胶树的事实,坚持认为受害人指示他人偷其田地里的芭蕉,要强行霸占其田地,出于报复受害人才砍受害人的橡胶树,自认为砍树理所应当。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等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

2、鉴定精神检查:年貌相符,自动体位,衣饰欠整,表情平淡;意识清晰,接触被动,数问一答,对答切题,语量少,语速慢,语音低微,无自发言语、紊乱内容,时间、人物、地点及自我定向准确;引出既往语言幻听,无错觉、幻视、幻味;联想发动迟缓,思维过程缓慢,结构正常,逻辑推理肤浅,思维内容贫乏,既往有幻听引发的病理性思维内容;记忆、智力可;情感淡漠,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内心体验不相协调;非病理性精神活动意志减退,病理性精神活动意志增强,注意涣散,自知力缺失。

此段应增加其对作案的相关描述。

3、鉴定体格检查:无异常发现。

4、鉴定辅助检查:无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外调情况、检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自幼无智能低下、品行障碍、情绪障碍等病理性精神活动,无异常精神行为表现,身体健康,社会功能正常,无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精神发育迟滞、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时期行为与情绪障碍等诊断标准疾病,可排除精神发育迟滞、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时期行为与情绪障碍等疾病;被鉴定人40岁左右不明原因出现精神异常,为青壮年起病,病因不明,有真性言语性幻听,其思维、意志、情感、言行受幻听控制和影响,病程达3年,期间大部分时间存在异常精神活动,社会功能明显丧失,呈明显精神分裂症表现;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无人格改变发现,无酒精、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鉴定资料、鉴定调查及鉴定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均无精神障碍相关躯体疾病发现,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行为障碍、情感(心境)障碍、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等精神障碍性疾病,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疾病诊断标准,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存在精神分裂症疾病言语性幻听,未经抗精神病治疗,幻听不能自行缓解。2018年1月9日案发前,被鉴定人无端听到很多人在说受害人指使他人偷他地里的芭蕉,要侵占他的土地,内容虚幻,伴发幻听相关的被害妄想、病理性意志增强、注意狭窄、情感愤怒等病理性精神活动,思维内陷,呈精神分裂症典型表现,结合被鉴定人既往症状,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持续性状态,其思维、意志、情感、注意、言行受幻听控制、影响。2018年1月9日,被鉴定人受精神分裂症幻听影响,继发受害人侵占其财物的被害妄想,出于安全本能反应,被鉴定人实施了损坏受害人财物的攻击性行为,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其损坏受害人财物行为的思维、对象、目的、动机、实施过程完全受精神分裂症幻听控制,其辨认能力完全丧失;在精神分裂症淡漠情感、病理性意志增强、注意涣散等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下,被鉴定人实施损坏受害人财物行为时意志增强,不计后果,缺乏对错认识,行为轻率,其控制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符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无刑事责任能力标准。

【鉴定意见】

(一)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王某在2018年1月9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中处于精神分裂症持续性状态。

(二)精神状态评定:被鉴定人王某2018年1月9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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