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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伤受害人椎体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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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80815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05月11日被鉴定人徐某某因做工时从约2米处跌下,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铜鼓县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治疗终结。

由被鉴定人徐某某委托本中心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后续医疗费用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铜鼓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23003)记载:因跌伤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于2017年05月11日入院,入院诊断: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诊疗经过:完善各项相关检查,于2017年05月15日在全麻下行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出院日期:2017年05月23日,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生命体征正常,自动体位,检查合作,答问切题。脊椎正中有手术切口长12.5cm,愈合良好。

阅铜鼓县人民医院CT可见:腰4椎体压缩性及手术后钉棒内固定。骨折椎体有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所见,结合出院资料等综合分析:

被鉴定人徐某某因外伤致第4椎体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脊柱、盆骨及四肢损伤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体内骨性占位;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

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2条,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鉴定人徐某某还需住院手术取出内固定,根据铜鼓县人民医院收费标准及治疗情况,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内固定取出费用为10000元。其误工期为30 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鉴定意见】

1、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20%。

2、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05日,营养期为105日。

3、评定被鉴定人徐某某的内固定取出费用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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