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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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2807839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于2017年8月11日因车祸致全身多处受伤,急诊入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现因案件审理需要,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查体:头面部可见血迹,右眼睑周围青紫肿胀,右侧颜面部肿胀,鼻及口腔内血性液体流出,胸廓挤压痛阳性,以右侧为甚。右肩部肿胀、青紫,局部挤压痛阳性,可触及骨擦感,肩关节活动受限。2017年8月11日283673号DR报告示: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3.4腋前肋及2.5.6后肋骨皮质中段,部分断端轻度移位。2、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现已出院特委托本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期进行评定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发育正常,神清、精神可,右侧胸廓挤压痛。轻度气逼。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余未见明显异常。
3.阅片所见:2017年11月2日104579号CT肋骨三维重建片示:右侧第2.5.6.9肋骨骨折,其中5.6肋重叠呈结节状隆起畸形,断端见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病历影像学资料及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外伤后致右侧颧弓、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
2、被鉴定人右侧颧弓、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均为达至伤残级别,故不予评定。
3、被鉴定人右侧第2.5.6.9肋骨骨折,其中5.6肋骨断端重叠畸形愈合,其伤残等级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项之规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Ⅹ(十)级。
4、被鉴定人右侧颧弓、右额眼眶外侧壁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其误工、护理、营养期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相关规定,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护理期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日。护理日评定为45日。营养日评定为45日。
2017年11月12日CT(104579)三维重建报告示:右侧第2.5.6.9肋骨骨折,其中5.6肋重叠呈结节状隆起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