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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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W152782065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日,某县水务局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被鉴定人侯某在某河床进行非法采砂作业,虽进行多次责令停业,但其不听劝。
被鉴定人采砂作业没有合法手续,其进行的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因被鉴定人家属提出其有精神病就医史,某县公安局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某县公安局干警赵某在场,鉴定人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侯某进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正常,衣饰卫生一般,吐词清楚,接触交谈好。
叙述自己的一般情况时,称“我叫侯某,1981年1月1日出生,家住某县某村。”
问其是否结婚时,称:“结婚了,有两个娃,大的12岁,小的10岁。”
问其为什么到精神病院住院时,称:“具体原因我也讲不清,主要就是睡不着,不想讲话,一个人在,感觉被人跟踪,被人害似的,最后一次是去年12月份,有小便失禁,不讲话,被发现后就带我去看,其他没有什么。”
问其第一次病有原因吗?称:“有的,那次是我沾着麻黄素后发病的。”
问其吃了多久来住院的?称:“吃了两三个月后,从2012年12月开始吃小麻,每周一次,到2013年住院前,出院后就没有吃,吸没有吸,针没有打,后面也没有难过,2017年去戒过毒,是第三次吸后被抓去戒毒,8月份吃,10月份抓去戒,12月份就被送来住院,当时就是脑子里杂念多,想着有人一天跟踪我、害我,晚上眼一闭就想,白天不会想。”
问其觉得是否真实时?称:“自己觉得当时像真的一样。”
问其多少时间那种感觉消失时?称:“第一次住院是一星期左右就消失,有一次是在门诊输液3天就好了。”问其这次为什么被抓时?称:“非法采砂。”
问其哪年开始的时?称:“2011年开始,在永春河边沙场开始采砂到现在。”问其有人管过你吗?称:“有的,水务执法的。”
问其怎么想?称:“我觉得不合理,我是在我的地里采砂,我只是无照经营而已。”
问其有人强迫你去采砂吗?称:“没有,主要是为了维持生活,没有别的原因。”
问其对该事有什么想法时?称:“我觉得政府也应该考虑老百姓的生活,我也反映过,按政府的要求该上税我上税,再不行将之前采的卖掉。”
问其后悔吗?称:“说不清楚。”
问其犯法吗?称:“违法了,但犯法达不到。”
问其为何达不到犯法?称:“如我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和事故,就是犯法,构成犯罪才是犯法,政府执行任何事情都应该考虑老百姓生活才行。如执法是伤害老百姓利益就不利于国家发展,我们老百姓来采了卖的都是群众能接受的价,是对老百姓的一种有利行为。”
问其在看守所好吗?称:“好的,我一直吃这个医院开的药,每天两片利培酮,刚进去的时候没有吃,就感觉有不舒服反应。他们就带药来给我吃,开始又出现小便失禁,睡眠不好,吃药后也没有好,头里杂念多,走来走去,睡不着。”
问其被送来住院对吗?称:“我认为没有病,家里送来,将情况跟医生说后就住院。”问其脑子乱,问其能控制吗?称:“能控制的。”
问其怀疑过妻子吗?称:“住院前怀疑过的,怀疑她偷男人,住院后就好了,一直没有怀疑了。”
问其自己的要求是什么?称:“不要过多为难我就好,但至于怎么做是政府说了算,因为无照经营不只我一家。”
问其与村里人相处如何?称:“处得好的,我是社长,有40多户选的我。”
问其有整你的人吗?称:“没有。”
问其独自一人的时候会凭空听见声音吗?称:“没有。”问其有何打算?称:“出去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问其不采砂可以吗?称:“我没办法,我家里父母都有病,父亲是肺结核,做过手术,母亲有心脏病,一年要住院好几次,自己要出3、4万,还有儿子有心脏病,15岁要到北京做手术,也要钱,媳妇只是妇道人家,没办法挣钱,只有靠我去挣钱养家。去年我还了20多万的钱。”
在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正常,接触交谈好,既往存在过短暂性幻听和被害、嫉妒观念,目前情感反应适切,思路清晰,思维联想正常,无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可。
【分析说明】
1.根据卷宗所提供材料结合本次鉴定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侯某出生于原籍,已婚,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在2012年底出现精神活动异常,主要表现为疑人害己、疑被监视、疑妻外遇,伴冲动毁物行为等。于2013年初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精神分裂症 2.由于使用其他兴奋剂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碍?”经治疗精神症状迅速缓解。末次住院出院后还当社长,正常劳动,进行采砂活动,能维持家庭生活,表明其社会功能恢复好。村民及在看守所里的同监室人员未反映其存在明显精神异常的表现,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正常,接触交谈好,情感反应适切,思路清晰,思维联想正常,记忆、智能可。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侯某既往患有精神障碍,案发时及目前完全缓解。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经鉴定被鉴定人侯某既往患有精神障碍,案发时及目前完全缓解。被鉴定人实施采砂行为时不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知道自己采砂的目的和意义,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能理解自己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的意义,有明确的现实动机。如其所述“采砂是为了维持生活,我在我地里采砂,我只是无照经营而已。”可见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5.1.1条款,对其作案行为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侯某既往患有精神障碍,案发时及目前完全缓解,在本案中对其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