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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行为人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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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275746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1日,被鉴定人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北路1107号门口持酒瓶耍酒疯,砸东西。民警到场后发现系该男子喝醉酒之后闹事,后将该男子送往医院救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病史,为正确审理此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特委托本所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一)送检材料摘要

1. 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讯问笔录(2017年8月29日)

我叫陈某,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7年5月21日中午11时许,我和朋友鄢某、方某到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北路1107号水浒牛骨头饭店二楼一包间内吃饭喝酒,我们先喝掉了一瓶自带的白酒(500毫升装的,度数在52到60度之间),在店里又点了一瓶小糊涂仙白酒(500毫升装的,52度)。席间,我喝了约250毫升的白酒,喝到后来我喝的迷糊了,没有意识了。直到2017年5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我醒来发现自己躺在浦东新区三林镇的东方医院病房里。我妻子王某在旁边照顾我。我问她怎么会在医院里,她说“你昨天喝多酒了,在吃饭的饭店那里打滚,是我把你送到医院来的。”原来由于我酒喝多了酒精中毒了,我就在医院挂盐水。2017年5月23日18时许,我出院回到家,就打电话给鄢某问他当天发生了什么事,他告诉我,5月21日那天我们在水浒牛骨头饭店喝酒一直喝到15时许,由于我喝多酒了就耍酒疯,无缘无故和别人争吵,还把店里的一个椅子和显示器砸坏,将饭店门外的一辆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了。2017年6月26日新场派出所民警找我问情况的时候告诉我,我还把前来救护的120急救车工作人员踢伤了。我当时喝醉了,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事情了,(自己的这种行为)是犯罪的,所以我已经找到相关被害人做了相应的赔偿,并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2.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询问笔录(2017年10月16日)

我叫王某,(陈某)最近一直在经营上海万木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沪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两个公司的法人,在2016年之前我感觉都是没有什么异常的,但从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因为公司生意不是太好,工作上产生了压力,我发现陈某有时会精神恍惚,晚上有失眠的状况。从今年8月初至9月中旬,发现陈某睡眠质量越来越差,所以在9月上旬的时候,带陈某到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去看病了。医生说陈某是因为压力大产生的心慌,具体什么病医生没说,吃药后,发现陈某失眠和心慌的症状稍有缓解了。

3.摘录陈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2017年9月2日)

患者于今年5月份应酬喝酒(量不多)后出现神志模糊,胡言乱语,手舞足蹈,近3月来出现片断的耳闻人语声,听见有人在叫他,有时在入睡前或清醒初也会出现耳闻人语声。精神检查:意识清,仪态整,对答切题,存在片断的幻觉,否认妄想,情感尚协调。诊断:酒精性幻觉症。

(二)鉴定调查

据被鉴定人的妻子王某反映:陈某为本科毕业,自营公司十余年,一直独自打理公司。2016年底开始出现失眠,精神差,情绪不稳,暴躁,状态不好。10年来偶尔喝酒,从未醉酒。事发后情绪不稳,有时自言自语,内容不清,曾前往南汇精神卫生中心就诊。

(三)检查所见

1.检验方法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进入检查室,意识清晰,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全,仪态整,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简要回忆自己的经历和家庭情况。问其为何被关押,答:“喝酒闹事。”问其当时的具体情况,答:“三个人一起喝的,我喝了一杯,大约三两白酒,五、六十度的酒。第二天才醒过来,具体事情已经不记得了。”问其当天的身体状况,答:“那天感觉人很累,(但是)朋友来了总要招呼一下。”“喝着喝着,就不知道了。”问其砸车、打人的事情,答:“都是别人给我说的,我自己不知道了。”问其以往饮酒情况,答:“有朋友来了就喝一点。在家里也会喝,一周喝一、两次,一小杯白酒或者黄酒。”问其饮酒后有何异常感觉,答:“(身体)没有不舒服的感觉。”否认酒后出现异常感觉的情况,说:“不是喝酒以后出现声音的。”否认经常想喝酒的情况。问其在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情况,答:“是老婆送我去的。她说我睡觉时容易惊醒。我觉得过世的人在叫我。在犯困的时候,但是还没有睡着,就突然来一下,惊醒过来。”问其在清醒时的情况,答:“在很安静的环境下,偶尔也会感觉有人在叫我,忙的时候没有这种情况。”“去年年底开始的,那时生意不好,人很焦虑,失眠,开始发生这种情况,听到一个溺水的同事叫我。”问其现在对此事的看法,答:“做错了事情,该罚就罚。”检查过程中情绪稳定,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说:“尊重事实,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最好把这事情了了。”情感反应与思维内容相协调。问其目前身体状况,答:“我觉得自己(精神方面)的问题不大”。

整个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情绪稳定,与目前处境应有的心理体验相一致,逻辑推理正常,言行有序,未见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好,意志要求存在,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陈某于2017年5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环北路1107号门口酒后闹事,并动手砸车打人,民警到场处置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据其妻子王某反映:陈某于2016年底开始出现失眠,精神差,情绪不稳,暴躁,状态不好。10年来偶尔喝酒,从未醉酒。事发后情绪不稳,有时自言自语,内容不清,曾前往南汇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据就诊病历记载:陈某于今年5月份应酬喝酒(量不多)后出现神志模糊,胡言乱语,手舞足蹈,近3月来出现片断的耳闻人语声,听见有人在叫他,有时在入睡前或清醒初也会出现耳闻人语声。诊断:酒精性幻觉症,给予药物口服治疗。

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晰,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全,仪态整,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简要回忆自己的经历和家庭情况。情绪稳定,与目前处境应有的心理体验相一致,逻辑推理正常,言行有序,未见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好,意志要求及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根据《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陈某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目前无精神异常。

2.被鉴定人陈某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起因、性质和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表示后悔,要求从轻处理。其实施违法行为前因公司经营不佳而感到较大心理压力,产生失眠心烦等负面情绪及偶发片断的入睡前幻觉,上述表现能为常人所理解,单一、偶发、片断的入睡前幻觉无确定的精神医学临床意义,未达到某一特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其违法行为并非由精神病性症状所导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陈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目前无精神异常,其能够理解自己当前所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并能就案件情况进行有效的陈述和辩解,故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目前无精神异常;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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