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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事故时交通信号灯所处状态进行技术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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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52704570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X时XX分许,龙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经XX市XXX路XXX前路口地段,与东往西驶来由朱某某驾驶的浙X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14)有关条款及检验鉴定方法,对提供的被鉴定车辆、事故路口、监控视频进行检验勘查,结合相关送检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1.车辆相关信息

车辆型号:雷克萨斯牌ACV40L-BEAGKC2型

车辆识别代号:JTHBW46XXXXXXX

生产厂家:丰田汽车公司

制造年月:20XX年X月

2.车辆损坏痕迹

被鉴定车辆的前保险杠正面左部断损,前号牌左部变形,左前组合灯破损,左前翼子板和发动机舱盖左前部凹陷变形,左前轮后移,前风窗玻璃破裂、塌陷,主、副安全气囊爆开等。

3.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

(1)事故路口南侧交通信号灯为横向安装,分为三组。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间一组为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右边一组为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灯色排列顺序由左至右均为红、黄、绿。

(2)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配时情况

对事故路口进行勘查,事故路口南侧交通信号灯与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中路口南侧交通信号灯配时相同,其北往南与南往北直行交通信号灯同步变换。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部分配时情况如图1所示。

4.监控视频

(1)委托人提供1段事故现场路口的监控视频,其文件名为:DF4中心路XXXXXX.asf(下称“监控视频”), 哈希检验值MD5为:4672e20b7e7303e7d34059c58fbfe23e,大小:75.8MB。监控视频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时间,右下部有“DF4中心路-XXXXX”字样,帧率为5帧/秒,即每帧间隔为0.20秒。监控视频拍摄到涉案二轮摩托车进入事故路口前后的位移过程及事故路口南侧交通信号灯变换状态。

(2)监控视频画面连续,按时间顺序,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12:32:06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红灯变为绿灯状态(见图2)。

在12:32:30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绿灯变为黄灯状态(见图3)。

在12:32:33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黄灯变为红灯状态(见图4)。

在12:33:21第3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下部右侧,距离事故路口还较远。

在12:33:26第3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前轮接近位于事故路口南侧停止线位置(见图5)。

在12:33:27第1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以道路中心线对出的人行横道中白色线为第1条基准,往画面左计数(即往东),此时涉案二轮摩托车位于第7和8条白色线之间位置(见图6),将第7条白色线东边缘及其向北延长线设为参照线a。

在12:33:29第2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车头开始驶出画面(见图7)。从视频画面分析,涉案二轮摩托车进入路口后,靠近参照线a行驶,处于直行状态。

在12:33:29第4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车尾还在画面左下角,此时涉案两车未发生碰撞,但距事故碰撞地点已较近(见图8)。

从12:32:33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黄灯变为红灯状态(一周期内红灯持续时间为84秒)至12:33:29第4帧图像,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一直处于红灯状态。

5.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信息读取

提取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中记录的数据,以气囊爆开瞬间的时间为基准(时间-0.5秒则表示气囊爆开前0.5秒),将气囊爆开前4.5秒至爆开瞬间所记录数据摘录,见图9。

6.事故现场情况及测量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检验所见,被鉴定车辆头西北尾东南停在事故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其左前轮在路面上留有18.90m长的制动印痕,制动印痕始点距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南边缘16.70m;二轮摩托车头东尾西向左倾斜停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西面。

(2)根据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在事故路口找到被鉴定车辆最终的停止位置以及其左前轮在路面上留下18.90m长的制动印痕的始点位置;测量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东边缘与直行、左转导向车道白色分界线的交叉点至被鉴定车辆制动印痕始点之间距离为25.15m(见图10、11)。

(3)在事故路口找到相应的特征点,用皮尺作为事故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中第7条白色线东边缘(以道路中心线对出的人行横道中白色线为第1条基准,往画面左计数)的向北延长线,即为监控画面中的参照线a。测量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东边缘至参照线a和事故路口北侧双黄线向南延长线的垂直距离分别约为17.62m、23.70m(见图12~17)。

【分析说明】

根据监控视频检验,监控视频中12:32:33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黄灯变为红灯状态;在12:33:26第3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前轮接近位于事故路口南侧停止线位置,而北往南和南往北直行交通信号灯为同步变换,因此,涉案二轮摩托车前轮接近于停止线时,其行驶方向南往北直行交通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且红灯已亮起约53.4秒,红灯还剩余30.6秒才变换为绿灯。

根据事故路口交通信号灯配时情况,当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红灯持续54秒时,东往西直行交通信号灯由绿灯变换为黄灯;监控视频中12:32:33第1帧图像上,事故路口北往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由黄灯变为红灯状态,因此,经过54秒后,监控视频中12:33:27第1帧上,东往西直行交通信号灯由绿灯变换为黄灯状态,此时涉案二轮摩托车位于事故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

在12:33:29第4帧图像上,涉案二轮摩托车快驶出监控视频画面时,涉案两车未发生碰撞,但距事故碰撞地点已较近。可推算,此时东往西直行交通信号灯黄灯已亮起2.6秒。

根据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记录的数据,气囊爆开前4.5秒至爆开瞬间时速度约为66km/h~68km/h。根据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式,被鉴定车辆事故发生碰撞前2.6秒行驶距离s,计算如下:

根据事故路口测量,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东边缘至参照线a和事故路口北侧双黄线向南延长线的垂直距离分别约为17.62m、23.70m,事故路口东侧停止线东边缘与直行、左转导向车道白色分界线的交叉点至被鉴定车辆制动印痕始点之间距离为25.15m。根据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控制模块记录的碰撞前数据分析,涉案两车发生碰撞,被鉴定车辆气囊爆开前未有减速,故被鉴定车辆从事故路口停止线至发生碰撞地点行驶距离应小于25.15m(约在17.62m与25.15m之间)。而被鉴定车辆在东往西直行交通信号灯黄灯亮起2.6秒期间,其行驶距离约为47.67~49.11m,远大于25.15m,因此,被鉴定车辆通过事故路口停止线时其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应为黄灯状态。

【鉴定意见】

浙XXXXXX号小型轿车通过事故路口停止线时,其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处于黄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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