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伤害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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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5269814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6日,王某某被他人砍伤。现某某公安局委托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摘录:(王某某)左侧胸部外伤后疼痛出血10分钟于2018年2月26日入院。检查:T36.3℃,P98次/分,R25次/分,Bp90/60mmHg,SPO2:92%,体重60Kg,神志清楚,急性痛苦面容,口唇及睑结膜苍白,呼吸急促,胸廓对称,未见反常呼吸运动,左侧胸部可见一处伤口,长约20cm,斜向内下,边缘锐利,直通胸腔,第11、12肋骨骨折,骨折端锐利,膈肌可见裂伤,创口内可见肺呼吸运动,右肺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啰音,腹平,肌软,无压痛,无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尚可。术前血红蛋白浓度118g/L、红细胞数目3.94×1012/L。入院后当日在全麻气管插管下行开胸探查术、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膈肌修补术、胸壁清创缝合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中血压维持在90~118/62~80mmHg之间、心率在82~98次/分波动,手术过程中输血1200mL[血浆400ml、红细胞4.0U],输液1750mL,尿量400ml,术中直接自创口进入胸腔见: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胸腔内约500ml血性液及100g血凝块,膈肌可见一长约8cm不全裂伤,未贯通至腹腔。修补膈肌,将11及12肋骨复位后使用环抱器复位固定)。诊断:胸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膈肌不完全破裂。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18年3月5日
2.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3.使用的仪器设备:卷尺、血压计、阅片灯、照相机等
4.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卧于病床上,心率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5/82mmhg,神志清楚,被动体位,呼吸平稳,后正中线至左腋中线平第11肋间见长21cm缝合创口,其前侧见引流管创口敷料。
阅送检的某医院2018年2月28日胸部CT片1张(№XX)见:左侧胸腔见引流管,两侧胸腔少量积液伴两肺下叶部分膨胀不全,左侧第11、12肋骨折各一处环抱器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被他人砍伤致左胸壁创口长21㎝并穿透胸壁、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膈肌不全裂伤(未贯通)等。上述损伤部位位于一条线上,一次性砍伤可以形成。
膈肌破裂易引起游离度大的腹腔脏器经破裂口进入胸腔形成膈疝,导致肺、心脏、大血管等受压影响呼吸循环功能,严重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k)“膈肌破裂”鉴定为重伤二级。而被鉴定人此次开放性创伤致膈肌不完全破裂,不危及生命,也未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不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膈肌破裂之情形。但膈肌不完全破裂处不能自行修复较正常膈肌变得薄弱,符合临床手术指征,临床从原创口处进入胸腔行手术修补,对被鉴定人健康未产生重大伤害,外伤致膈肌结构功能受到中度损害,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4、A.3、比照5.7.3a)之规定,评定其膈肌不完全破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鉴定人外伤致胸腔积血,入院后临床因抓紧时间抢救而未进行相关影像学检查、目前无肺萎陷程度的证据;被鉴定人有大量失血的损伤基础,临床资料证实伤后一直处于轻度休克;被鉴定人左胸壁创口长21㎝并穿透胸壁;被鉴定人左侧第11、12肋骨各一处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f)、5.12.4f)、5.6.4g)、5.9.4l)、5.6.4b)之规定,评定其上述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他人砍伤致膈肌不完全破裂,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