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文书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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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52663260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李某认购竹内挖掘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原告借款304000元,贷款年利率6.15%,贷款还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为保证按时还款,李某将其购买的竹内挖掘机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孙某、赵某、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后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李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生产商)》(检材)真实有效,其已按约提供贷款,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辩称:其从未提供过原告上述检材,曾原来使用过扁形公章,2011年11月23日开始使用圆形公章,原来的扁形公章已被公安局收回作废。该案的贷款发生于2013年4月,其的扁形公章早已经停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生产商)》是否成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于是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承诺函上的印章印文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SF/ZJD0201003-2010鉴定规范进行。
经检验,送检标称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生产商)》上的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呈红色,印文特征反映较好,具备鉴定条件。
送检样本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盖印清晰,印文特征反映较好,具备比对条件。
将送检标称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生产商)》上的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置于DV4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印文图文呈点阵状,图文由红、黄等杂色墨点交织构成。
【分析说明】
DV4显微镜下观察送检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发现:印文图文墨迹呈点阵状,图文由红、品红、黄等杂色墨点交织构成,该现象反映了印文系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非直接盖印形成的特点。
【鉴定意见】
送检标称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16日”《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生产商)》上的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系复制(打印)形成,与送检的样本印文“某某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XX QINGDAO MFG.CO.,LTD.”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