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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鼓膜穿孔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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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60252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丁某某缘于2018年02月08日下午4点多钟,在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91号被人打伤左耳部。2018年02月08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左耳鼓膜穿孔。2018年03月28日宜春市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左耳鼓膜穿孔尚未愈合。

现因办案需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珠泉派出所委托本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宜春市人民医院2018年02月08日门诊病历摘录:

姓名:丁某某,男,47岁,就诊时间:2018年02月08日16时30分。检查:左耳道无红肿,左外耳道无分泌物,左鼓膜紧张部可见一直径5mm左右圆形穿孔,穿孔缘可见新鲜血迹。喉镜检查(内镜号:42),内镜所见:左侧鼓膜穿孔,内镜诊断:左侧鼓膜穿孔。

宜春市人民医院2018年03月28日门诊病历摘录:

姓名:丁某某,男,47岁,就诊时间:2018年03月28日,复诊查:左耳鼓膜仍有穿孔,尚未愈合。喉镜检查(内镜号:553),内镜所见: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未完全愈合,内镜诊断:左耳鼓膜穿孔。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使用本鉴定中心QJ:201709050412量具测量被鉴定人的损伤面积及损伤长度。

2. 体格检查

2018年02月09日检验

被鉴定人丁某某步入本鉴定中心法医检验室,检验时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头颅五官未见畸形,双眼瞳孔等大对称,对光反射灵敏,头面部未见损伤。

颈软,正常抵抗,颈项部未见损伤。

胸廓对称,胸腹部、腰背部、臀部及四肢未见损伤。

2018年04月23日检验

检验被鉴定人丁某某体表未见损伤。

【分析说明】

1、从上述资料摘要,结合基本案情,被鉴定人丁某某2018年02月09日被人打伤左耳部,受伤当日医院检查有左耳鼓膜穿孔,穿孔缘有新鲜血迹。因此,可以认定上述损伤系本次外伤形成。

2、被鉴定人丁某某左耳部受外力作用导致外伤性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上述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a,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某左耳部受外力作用导致外伤性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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