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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面部、颈部、肩部等多处刀伤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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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W152602166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卓某某自述:2017年9月27日下午在当地被高某用菜刀砍伤面部、颈部和右肩部,当地医院缝合后转入市人民医院治疗。

于2017-10-10和2017-10-11分别在县公安局和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行损伤程度鉴定,分别鉴定为“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一处”和“重伤二级”。

当事人双方协商要求,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1.2017-09-28至2017-10-05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

主诉:被刀砍伤右眼及左侧颈部、右肩部,清创缝合后伴视物模糊7小时。检查:神清合作。视力检查欠合作,右眼自发际线上约3cm往下延伸至上睑缘再斜行向颞侧长约2cm已缝合裂口,类似三角形,总长约5+8+2cm,对位可,似有皮肤缺损所致伤口牵拉,下睑横行长约3cm后纵行向下长约2cm已缝合裂口,对位可,整个眼睑肿胀淤血。内眼检查欠合作。左侧面部见一斜向颞侧长约9cm已缝合裂口。右肩部长约4cm已缝合裂口。左侧颈部见横行长约8cm已缝合裂口。右肩部见长约4cm已缝合裂口。诊断:右眼睑挫裂伤术后、右眼挫伤、右侧眼眶外壁撕脱性骨折;左侧面部挫裂伤术后;左颈部裂伤术后。出院时情况:右肩部伤口无感染,未拆线。左眼视力1.0、右眼视力1.0。右眼上睑睁开稍受限,眼科检查无异常。

2.2017-09-27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江垭)门诊病历摘录:

系本次鉴定前由当时接诊、清创手术医生回忆补充书写的,案情基本同前,部分伤口长度及部位略有出入,接诊医生声明:以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准。

(二)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卓某某步入诊室,神清合作。右额经右侧眉毛至上睑条状瘢痕长5.5×0.2cm。其中位于中心区的条状瘢痕长3.0cm,上端发际内条状瘢痕长3.8×0.2cm,发际内瘢痕与额部瘢痕相连的条状瘢痕长2.0cm,其宽度不足0.2cm。右下睑上缘向内下至颧骨内侧“7”形条状瘢痕长5.5cm,均位于面部中心区,其中下睑上缘3.5cm条状瘢痕宽度不足0.2cm。双眼视力、活动正常。左颧骨下至左颊部条状瘢痕长10.0×0.2cm,其中位于面部中心区的条状瘢痕长2.5cm,中心区条状瘢痕上端延伸长3.0×0.3cm。左颈部中上横行条状瘢痕长5.5×0.2cm。右肩部前方纵行条状瘢痕长3.0×0.2cm.

3、阅片所见

2017-09-28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头部、眼眶、上颌CT片(443321):右眼眶外侧壁撕脱性骨折。余无异常。

【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人受伤后当事双方共同要求,经县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向本所申请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符合本所鉴定范围,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基本完整,本所采信。

(二)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第三章第二节的要求,被鉴定人2017-09-27受伤至鉴定已217天,符合面部瘢痕鉴定的时机要求。面部条状瘢痕以2mm宽度计算,不足2mm宽的未列入条状瘢痕长度的计算范围。

(三)由于本例鉴定属重新鉴定(第三次鉴定),本所高度重视,组织了本所多位资深鉴定人共同讨论会鉴,一致认为,被鉴定人卓某某2017年9月27日受伤导致:1-A、右额部至右上睑和右下睑条状瘢痕累计长7.5cm,其中位于面部中心区的瘢痕长5.0cm。1-B、左颧骨下至左颊部条状瘢痕长10.0cm,其中位于中心区的条状瘢痕长2.5cm。左耳前瘢痕长3.0cm。1-C、上述面部四处条状瘢痕累计长度为20.5cm。其中位于面部中心区的三处条状瘢痕累计长7.5cm。根据两院三部2014-01-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同)第5.2.2条a)款规定,已构成重伤二级。2、右额发际内3.8cm长的条状瘢痕,不属于面部的范围而属头皮范围之内。根据上述标准第5.1.5条c)款的规定,已构成轻微伤。3、左颈部单条横行瘢痕长5.5cm,根据上述标准第5.5.4条a)款的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3、右肩部纵行条状瘢痕长3.0cm。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和伤情特征,应为利器损伤,刀砍可以形成。4、右眼眶外侧壁可疑撕脱骨折,未经复查确定,本所不予鉴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卓某某2017年9月27日被他人持械致伤,后遗面部皮肤瘢痕等,已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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