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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对房屋产权中笔迹文书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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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YW152591779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吴某军名下一处房产因涉及拆迁,但经查证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资料显示,该房产已于1993年产权转让至其姐姐吴某兰名下,吴某军表示其从未有过转让该房产的行为,也未曾在所谓的房屋产权协议书上签字。为查明事实真相,吴某军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申请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某区法院就申请方的要求,特就上述鉴定事项委托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在审查材料后决定受理法院的委托。

【鉴定过程】

(一)初步检检

检材系标准A4纸张大小。页面整洁完整,因存放环境和年代较久远,纸张边缘有泛黄污染迹象,页面文字布局未见异常,需鉴定的签名位于纸张末端,其上共有三人签名,排列布局未见异常,但较其他两人签名,需鉴定的吴某军签名的墨水浓淡程度较低,稍显异常。需鉴定的吴某军签名系书写人使用书写工具直接书写形成,其书写不够自然流畅,笔画有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弯曲抖动等现象,但其字迹笔画清晰,书写动作信息识别完整,具备鉴定条件。

用于比对的样本字迹数量充分,特征反映前后一致,质量较高,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

2. 检验过程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书写动作的书体字体、字的大小等书写动作一般特征方面表现相符,但在单个笔画起收笔的位置和形态,单个笔画运笔的方向和形态,连笔的位置和形态,字与字之间搭配的位置与比例以及单字的写法形态等书写动作细节特征方面亦存在大量差异点。如:“吴”字中横折画收笔的位置和形态,“吴”字中第一笔横画与第二笔横画之间连笔的位置和形态,“吴”字中第二笔横画收笔的位置和形态,“吴”字中第三笔横画起笔的位置和形态,“某”字中竖折画运笔的方向和形态,“某”字中横折钩画起笔的位置和形态,“某”字的写法形态,“军”字中竖画起笔的位置和形态,“军”字中第二笔横画运笔的方向和形态以及“海”字与“军”字之间搭配的位置和形态特征,等等(详见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根据现已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认定: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动作的一般特征方面虽表现相符,但两者的细节特征方面存在大量差异点,其数量充分、分布广泛、质量较高,是不同人不同书写习惯的反映,系本质的差异。

【鉴定意见】

送检的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三年元月三日”的《房屋产权协议書》上落款处的“吴某军”署名字迹与提供的吴某军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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